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卢成汉 通讯员:肖珊
荆州市某银行支行女行长吴某,私自挪用560万元公款,2个月获利20万元,一审获刑7年半。吴某上诉后,2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一审查明,2012年3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900万元执行款作为某银行红门路支行的贷款进行归还。由于该贷款已被核销,红门路支行没有独立的账户接受此笔款项,身为支行行长的吴某与两名副行长商议后,决定暂时将此笔款项置于账外。
随后,吴某以其弟媳张某的名义办理一张储蓄卡,将900万元存放卡中,并采取由吴某掌管银行卡,副行长樊某负责密码,会计万某负责操作的方式共同掌控此笔资金。
此前,吴某得知,其婶婶毛某所在的武汉某商业公司需要资金短期周转,可以支付高额利息。吴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得了上述账户密码,避开会计万某,分6次将卡内564万元公款,借给其婶婶毛某和汉正街个体商户进行经营活动。短短2个月,产生利息20万元。
事发后,银行追回564万元本金。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