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空气质量仅四成达标 生态环境排全省第13位
2014-06-05 09:02:36 来源:汉网

来源:长江商报 徐靓丽

昨日,省环保厅发布2013年《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去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稳定,城市空气质量有所下降。省内主要湖库中,水质能达到游泳标准的同比略有减少,劣Ⅴ类的水域比例,无增无减。昨日省环保厅透露,我省将从保护饮用水安全、改善空气质量、打击环境违法“零容忍”三个方面,实施环境保护举措。我省要求各地市,在今年10月底前,出台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武汉空气质量仅四成达标

2013年湖北省环境空气监测网络17个重点城市开展了空气质量监测,其中武汉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天数比例为43.8%。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扩散条件不利、区域污染和本地污染叠加等是造成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其他16个重点城市中,有10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类),达标城市比例为62.5%,与2012年相比,达标城市比例下降25.1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又有4个城市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全省16个重点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达到优良天数的平均百分率为86.2%,与2012年(93.2%)相比,下降了7个百分点。全省16个重点城市空气污染频率较高的月份是1月、10月和12月;污染频率较低的月份是6月、7月和8月。污染天数较多主要是受降水频次较少和不利于大气扩散的气象条件所致。

省内16个重点城市空气平均综合污染指数为1.909,与2012年(1.613)相比上升0.296。按照城市综合污染指数评价,2013年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五个城市为神农架(为99.7%)、咸宁、恩施、潜江、随州;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前五个城市为黄石、荆州、仙桃、宜昌和鄂州。

我省少了一个可“游泳”的水域

湖北省16个省控湖泊的20个水域中,水质为Ⅱ-Ⅲ类的水域占65.0%,水质为Ⅳ类的占25.0%、劣Ⅴ类的占10.0%。与2012年相比,Ⅱ-Ⅲ类水域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域比例不变,湖泊水质总体上保持稳定。这意味着,我省少了一个可“游泳”(Ⅲ类及以上水质湖泊为可“游泳”湖泊)的水域。其中,斧头湖、梁子湖、黄盖湖水质为优,长湖、大冶湖水质较差,污染严重。

8个城市内湖中,武汉东湖和随州白云湖水质为Ⅳ类,武汉东西湖、黄石磁湖、鄂州洋澜湖和黄冈遗爱湖为Ⅴ类,其余2个内湖均为劣Ⅴ类;城市内湖水质均超出功能区划标准,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8个城市内湖中随州白云湖为中营养外,武汉东湖和黄冈遗爱湖属轻度富营养,武汉墨水湖属重度富营养,其余4个湖泊属中度富营养。与2012年相比,城市内湖水质无明显变化。

武汉生态环境仅排全省第13位

2012年(受相关部门数据收集时间所限,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较其他环境要素滞后一年),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为66.18,生态环境状况良好。从各地区看,神农架林区的生态环境状况最好,其指数为82.28,武汉的指数不到60.00,排名仅列全省第13位。

神农架林区和恩施州、咸宁市、宜昌市、十堰市、黄石市、黄冈市等7个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均高于全省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值,孝感、天门、潜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最低。

与2011年度相比,全省2012年度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值略有上升,上升幅度为0.49。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轻微变好,仍保持在良好级别。

我省三大举措向污染“宣战”

10月底前,要求各地市出台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2014年“6·5”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向污染宣战”,昨日湖北省环保厅透露,湖北省将从保护饮用水安全、改善空气质量、打击环境违法“零容忍”三个方面,实施环境保护举措。

全覆盖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

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介绍,要全覆盖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安全隐患。

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

2014年,湖北省将实施259项大气污染重点减排工程,武汉、宜昌、襄阳、荆州四市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其他城市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柴油,严格省外机动车转入要求。

全省所有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施工场地管控、道路清扫保洁、适时实行人工降雨、学校停课等应对措施。

违法排污 按日计罚

根据规定,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公开曝光;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一律不得开工;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一律不得投产;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或存在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及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关闭取缔;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一律按日计罚;对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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