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报 李静 郑燃
4月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累计通报了719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经济参考报》记者梳理发现,在这些案件中,违规“三公”消费问题最为突出,占到三成以上的比例,包括公车私用、公款吃喝以及公款旅游等方面。
中纪委4月曝719件违规案例
4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174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这是该网站连续第四周进行集中通报,这些案件是4月21日至25日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4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为深入开展“五一”前后执纪监督工作,深化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开通纠正“四风”监督举报直通车,接受群众举报,点名道姓曝光。当天该网站就通报了183件典型案例。其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每到周一,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都要进行一次集中通报。第二周该网站通报典型案例220件,第三周通报142件,第四周通报174件。该网站4月份已累计通报了719件典型案件。
记者了解到,通报的案件涉及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还包括各部委和一些国有企业。案件主要涉及公车私用、公款接待、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发放福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问题,共计800多名党员干部受到处分,违规人员分别受到了免职、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
违规“三公”消费案件超三成
《经济参考报》记者仔细梳理之后发现,在中纪委通报的719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中,违规“三公”消费案件比例竟然占到了三成以上。
梳理4月的四个“周报”,在719件案件中,公车私用以及违规使用公车排名首位,共计133件,占比18.5%。公款旅游案件54件,占比7.5%,公款吃喝及招待送礼案件占比为6.7%,共计48件,公款报销个人费用及超标配置办公房和用具共有7件,占比为1%。总的算来,违规“三公”消费案件共占33.7%,在所有违规案件中的比例超过三成以上。此外,违规发放福利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共计72件,占比达到10%。
公车私用情况最为突出。记者发现,一些公职人员不仅存在公车私用的情况,并且还存在醉酒驾驶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影响恶劣。例如山东济南市卫生局副局长张继勇,就私自借用下属单位公车、醉酒驾驶。湖南邵阳市洞口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美光就私驾公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3人受伤。黎平县地坪乡乡长石开继也在2013年8月16日私驾公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重伤,5人不同程度轻伤。
公款旅游仍较为普遍,尤其是一些地方干部多是打着“考察学习”或者“培训”的名义进行公款旅游。例如,2013年11月25日,屯昌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扶贫办主任王健就与某旅行社负责人协商,通过该旅行社用财政扶贫培训专项资金组织19名干部赴云南考察学习。最后,除考察相关开发示范点之外,还安排在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旅游费用共计33530元。
公款吃喝及招待送礼之风仍难刹住。例如,2011年底至2013年春节期间,北京市昌平区东沙屯村党支部书记周大勇就多次使用村集体资金购买总价值4.3万余元的礼品用于送礼。而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主任陈增林、党政办主任师刘伟等人也是多次用公款在高档豪华酒店宴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违规“三公”消费案件中还有个明显特点,即很多案件都是同时存在多项违规“三公”消费,呈现综合化的趋势。例如甘肃省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王云山在任职期间,就违反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而湖南省常德安乡县人大则是存在违规修建楼堂馆所、购置公务用车和公款旅游等多项违规。
“三公”问题仍需加大监督
为什么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中,“三公”问题特别突出?在专家看来,这有多方面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丛虎就认为,首先,我国迎来送往、礼尚往来这样一个传统文化早已形成,而在公职人员中也存在这种接待观念,这不是一两天所形成的,因此要把这种观念彻底扭转过来,恐怕需要较长的时间。其次,监督不够。他表示,目前“三公”消费监督最主要力量来自于群众,这是一个最有利的监督群体。但这只是口头上的舆论压力,与来自监督部门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执法不同,后者对违规“三公”消费更能形成震慑力、威慑力。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也指出,如今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也是“三公”问题比较突出的一大原因。现在我们只是公布出来“三公”消费的总额,但具体公款吃喝多少、公车使用费和考察学习费用各是多少,并没有细化,公众就无法、很难知道这些费用是不是合适、合理、符合公众要求,因此很难进行监督。
要解决这些问题,王丛虎认为,制度的执行与群众监督等各方面应共同形成一个合力。从制度层面要加大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对“三公”经费预算进行公开。执行过程中更要形成监督,加大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力量,形成长效机制。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则认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问题上,应设立公开信息解释答疑机制,使该信息便于公众理解。同时,要明确对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处罚条款,使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徐焕东称,“三公”消费其实并非都是“公共”的消费,并不排除其中的“公私混合”消费成分,因此最重要的是如何科学确定这些消费是否真正必要,并保障其中的必要部分,剔除多余的、实际上可能是“三私”的部分。“站在政府采购的角度,首先要明确是否需要采购这种‘消费’。只有从控制‘为何采购’、‘采购什么’和‘采购多少’上多考虑,加强这方面的论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才能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