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特大涉黑案 涉案犯罪事实得到有力指控
2014-04-23 08:02:41 来源:汉网

来源:楚天都市报

刘汉刘维特大涉黑案 涉案犯罪事实得到有力指控

刘维等7人案开庭审理,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经过17天的法庭审理,4月19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以下简称“1·10”专案)的法庭审理活动全部结束。

17天的背后,是检察机关一年多来的忠诚履职和勇于担当:1000余条补充侦查意见、1300余册案卷材料、360多个日日夜夜,刷新涉黑案件办理新纪录;36名被告,49名辩护人,27名公诉人,分7案起诉,在5地同时开庭,开创涉黑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新模式;修改起诉书46稿,制作400余万字阅卷笔录、2850余页庭审预案,涉案犯罪事实均得到有力指控,绝大多数被告人当庭认罪、部分认罪或悔罪,谱写出涉黑案件公诉工作新篇章。

引导侦查

审阅2000余万字笔录 提出1000条补充侦查意见

以被告人刘汉等为首的涉黑集团,盘踞四川广汉、绵阳、什邡等地长达二十年,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员多达30余人、涉案总人数百人,是近年来查处的特大涉黑犯罪组织。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该案办成经得起法律考验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彰显党中央依法治国、打黑除恶的决心,既是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重托,也是检察机关神圣使命所在。

正因为如此,2013年4月中旬,在公安机关受命侦办该案之初,咸宁市检察机关就派出3名检察官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帮助公安机关进一步明晰取证规范,夯实证据基础。

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2013年4月29日,咸宁市检察院“1.10”专案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下设7个公诉组,以及业务指导组、后勤保障组等多个工作组,统筹协调、综合保障专案工作。

公诉组组建过程中,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迅速启动,打破院与院之间界限,在咸宁检察机关集中两级院22名优秀公诉人的基础上,从全省检察机关借调5名优秀检察员,依法任命法律职务,共同组成了27人的公诉人团队。这个团队中,聚集了刘汉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诉人、咸宁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利、副处长王琼、助理检察员焦俊峰,刘维等10名被告人案的公诉人、咸宁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李映雪,以及来自各地的全省优秀公诉人王志云、徐瑛、周军、章子寅、方玉等,举全省之力对该案进行重阵攻坚。

通过参加公安机关“1·10”专案侦查组案情研讨会、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等方式,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明确方向,加强证据收集及固定工作,并辗转四川、北京、广东等地办案一线审查侦查证据,还先后5次进京、2次赴川,审阅全案犯罪嫌疑人笔录2000余万字,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0余条,协助公安机关补强了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主要证据。

精细审查

制作阅卷笔录400余万字 128页起诉书修改了46稿

2013年11月25日,“1·10”专案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了从浩如烟海的案卷材料中捋清每一笔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对办案力量进行再度充实,为7个办案组分别配备了书记员、技术员,对这44名办案人员集中食宿、封闭式管理,开启了长达150余个昼夜的“白加黑、五加二”超常规办案模式。

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犯罪集团一案特点明显:一是时间跨度长达20年;二是涉案人员众多,涉黑核心人员36人,关联案件已经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100余人;三是涉案地域广,有四川、北京、云南、甚至境外;四是犯罪起数多、涉案罪名多,仅刘汉涉及的就有15个罪名;五是后果非常严重,检察机关认定的15个罪名里面,已经造成9人死亡。

如何有效指控刘汉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厘清刘汉等36名被告人在涉黑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明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具体个案之间的关系……都大量涉及法律适用。

为此,公诉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专家指导下,结合案情实际,先后形成了《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汉涉嫌犯罪事实、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报告》、《关于被告人刘汉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意见》等100余份分析报告和材料,确保了案件办理中重大问题和关键节点把握的准确性,既引领了侦查工作,又提高了指控效果。

审查起诉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依托。公诉组要求熟悉案情不留死角,把握证据杜绝疏漏,同时,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复核,排除合理怀疑。期间,共制作阅卷笔录2936份400余万字,提审犯罪嫌疑人186人次,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999年2月,刘汉指使、授意孙某某安排孙华君、缪军、唐先兵等人枪杀王永成后,刘汉即安排孙华君等人到深圳市佳宁娜广场小区躲藏。讯问中,刘汉对此予以否认。公诉人经复核、调查,通过在深圳负责帮刘汉管理佳宁娜广场公寓的证人范荣彰的证言,证明了范只听刘汉指挥,为王永成作案凶手提供窝藏地点;通过找汉龙集团诉讼代表人张克宇复核,证明孙某某所述的10万元以上支出需要刘汉签字的事实,从而证明了刘汉与王永成案的联系,戳穿其谎言。

细节管理,还体现在该案起诉书的制作中。3月31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开庭后,7份案件起诉书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言简意赅,指控有力。”一位参与旁听的法律专业人士对起诉书作出如此点评。他也许不知道,128页76000余字的起诉书,先后修改了46稿。

指控有据

完整的证据体系 全面锁定被告人犯罪事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庭审预案的制作、完善工作就没有停止过。

开庭审理前,公诉人按照讯问、举证、质证、辩护观点预测及答辩等四个模块规范庭审预案,共制作庭审预案7个,内容达2850余页,仅刘汉、刘维两案庭审预案就达17万字。

王永成被杀害案,证据证明是刘汉直接指使、授意的一起故意杀人案。在紧扣事实、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公诉人从关键证人的身份问题、证言及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预测了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观点,形成9条质证意见,既有力指控了犯罪,又推动了庭审顺利进行,赢得了庭审主动权。

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关键阶段。公诉人焦俊峰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宣读了长达23000余字的公诉意见书,鲜明亮出了公诉人的立场,即当庭出示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

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杀害王永成并非刘汉指使、授意,其他个案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关系等观点,公诉人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的正确适用入手,条分缕析,进行有力的反驳。

如针对部分辩护人一直在追问被告人以及另案被告人,是否知道参加了一个组织,是否知道自己是在组织中工作,是否与组织中的其他成员相互认识,并以此为由提出黑社会组织不能成立的意见。公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其错误之处有两点:一是错误地将主观判断与法律判断相混同,二是错误地将选择性特征与法定特征相混同。直指刘汉“大恶若善、大黑若白”的本质。

在剖析该案的警示教育意义中,公诉人指出:“本案中的许多被告人进入汉龙集团时,只是为了一份理想的职业。但是,在被告人刘汉等人的熏陶、利诱、命令下,开始逐步走上从违法到犯罪的道路。”公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被告人缪军、唐先兵、刘岗等人铤而走险,为了刘汉的面子、财富而持枪杀人时;在他们长年累月东躲西藏,不能与家人相见时,被告人刘汉却在政商两界左右逢源,个人资产迅速膨胀,荣誉光环不断增加。但是,到了今天,各被告人依法接受审判的时候,在要查清谁将为此承担主要责任的时候,被告人刘汉却推脱得一干二净。”听到这里,被告人缪军等人的眼圈发红,在自我辩护中,被告人孙华君、缪军、仇德峰、肖永红等更是当庭表示认罪或悔罪,取得了良好的指控效果。

规范办案

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 提供案件电子卷宗近500G

在专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发现多名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各种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遂及时与法院和司法部门沟通,通过法律援助依法为被告人分别指定了8名辩护律师,被告人王雷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对此表示感谢。

咸宁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保障刑辩律师在检察环节的各项诉讼权利,自专案移送审查起诉以来,咸宁检察机关通过开辟律师接待绿色通道,专门制作审查起诉阶段接待律师工作预案、安排专门律师接待室、阅卷室,专人负责律师接待,投入100余万元专门经费购买高速复印机等设备,将所有案卷制作成电子卷宗,方便律师阅卷;对律师预约实行排期,确保接待有序;主动听取律师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制作成笔录附卷,对于面见听取有困难的,通过电话沟通了解情况,确保全面、充分听取意见,充分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

据不完全统计,在专案办理期间,咸宁检察机关共接待律师200余次,提供案件电子卷宗近500G。刘汉的辩护律师宣东,在提起公诉前两个月就依法复印了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

有罪证据需要巩固补强,罪轻证据也要收集认定。在审查刘维、桓立柱等人犯罪事实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被告人可能存在立功、自首情节而未能随案移送相关证据,遂依法敦促公安机关进行查证并提供相应材料,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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