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恩:省国土资源厅原主任受贿328万获刑12年
2014-03-18 10:14:15 来源:汉网

来源:楚天时报

在担任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矿产储量评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275.7万元,合计人民币328.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担任矿产储蓄评审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私分公款40万元。记者昨从黄石市中院获悉,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主任王宏恩获刑12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罪所得328.7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收受6位个体老板共计159万元

王宏恩1954年6月7日生于湖北浠水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2年8月7日被刑拘,同月21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王宏恩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人打招呼,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004年至2008年期间,王宏恩先后收受6位个体老板的贿赂,共计159万元。

2004年,时任省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的王宏恩将省级投资项目利川市齐跃山联合土地开发项目,不经过招投标直接交由张某承接。张某分两次送给王宏恩17万元。

2002年,个体老板江某经人介绍认识王宏恩,两人交往密切。2004年,王宏恩给五峰县国土局局长张某打招呼,让江某承接了一个土地平整工程。之后,王宏恩又分别给襄阳市国土局、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中心、远安县国土局和武当山国土局负责人打招呼,分别承接了4个土地平整项目。江某为表感谢,先后分20次送给王宏恩83万元。

另外,王宏恩还收受阳新牛头山铜矿、郭家湾铜矿负责人谢某16万元,收受阳新县新武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石某和新八集团项目经理舒某各5万元等。

国土系统他也收了169.7万元

除了收受个体老板的钱,国土系统的钱王宏恩也敢收。

2005年,孝感市国土局规划科副科长邢某向王宏恩提出,请他帮忙承揽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业务。

后来,十堰市竹山县国土局申报联合开发土地项目时,王宏恩向该局领导推荐邢某。2005年至2007年,邢某先后承揽了竹山县的4个规划设计项目。2008年初,邢某结清设计费后,送给王宏恩8万元。

2005年至2007年期间,王宏恩利用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职务之便,在下级国土局申报土地整理项目时,给下级国土局领导打招呼,安排土地整理中心一科的借调人员程某承接规划设计业务。程某为表感谢,于2006年至2008年送其43万元。

2007年上半年,随州市曾都区国土局在向省厅报批几个土地联合开发项目时,王宏恩向该局分管局长提出让其同学承揽工程。该局未安排,但安排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李某从土地工程款中套取18万元送给他。

另外,王宏恩还收受竹溪县国土局33万元、竹山县国土局4.6万元,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管理中心项目一科陈某、王某等人贿赂11.8万元,以及省国土资源厅一副科长49.3万元和该厅后勤保障服务中心2万元。

2008年上半年,王宏恩在担任省国土厅矿产储蓄评审中心主任后仍没有收敛,以给该中心解决经费之名,向竹山县国土局提出,以该中心的名义承接该县联合土地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业务。此后,王宏恩以评审中心名义与竹山县国土局签订了项目设计合同,并安排高校学生完成设计。同时安排评审中心会计以该中心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将收取的47.7万元作为账外资金使用,其中40万元被该中心3人私分,王宏恩分得20万元,另两人各分得10万元。

黄石市中院认为,王宏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两罪并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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