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采纳代表意见:治水不力领导应引咎辞职
2014-01-22 10:03:43 来源:汉网
省人大采纳代表意见,加大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追究
 
来源:长江商报 记者 罗婷
 
政府治水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一把手”应当引咎辞职。经过前日对《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审议,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各代表团昨日下午审议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发现,草案修改稿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政府负责人,加大了追责力度。
 
未完成治水目标如何处理?
 
行政首长将被诫勉谈话
 
据了解,20日各代表团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出了260条审议意见和建议,其中有关草案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96条。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
 
草案规定,省政府应当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在审议中,很多代表认为,实行约谈,约束力不强,应当从严规定,增强制度约束的刚性。特别是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因此,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各级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跨省江河水污染如何处理?
 
加强省际间及时沟通
 
跨界的江河、湖泊发生水污染事故应当如何应对,是代表们审议时关注的热点。
 
列席代表、枣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鹏在审议时谈到,一条河流从河南流经枣阳,其上游河南境内有许多化工厂、造纸厂,对水质造成了污染,导致下游枣阳境内的河水,当地都不敢作为饮用水水源。前些年,湖北、河南两省环保部门就此进行过协调,之后上游加强了管理,水质有所改善,但近几年来,水质又有恶化的迹象,像这样跨省的河流如何管理,如果发生水污染事件,应当如何应对?
 
对此,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一条规定:“对跨省的江河、湖泊、水库,交界地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省政府环保部门报告。省政府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相关省(市)政府环保部门沟通协调。”
 
瞒报水污染事故如何处理?
 
最低罚款额度提高至10万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代表提出,有的处罚过轻,建议草案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经济法规处处长付正中介绍,草案修改稿中对个别条款罚款幅度予以调整,提高了罚款下限,体现从严原则。
 
比如此前草案规定,对造成水污染事故后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或其他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稿中提高了罚款下限,发生上述情形,最低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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