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武汉晚报(夏琼)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备受关注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全体代表审议。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审议并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一旦通过,将为保护我省水资源发出最强音。
我省是水资源大省,保护好水资源关系全省人民福祉。保护水资源,重在预防,为此,条例草案规定,在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同时,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政府将确定并公告重点水污染物控制名录。
省政府环保部门将定期公告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将公告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
条例草案规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政府将对未完成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
政府及其部门应公开水污染防治有关的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方式、浓度和总量,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实行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制度,让违法排污者承担来自社会各方面不利的后果,还将实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