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检察官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的共同之处在于,客观表现上,行为人是在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最低刑为5年,最高刑为15年;而强奸罪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死刑。很多争议者据此认为,强奸罪量刑要重于嫖宿幼女罪,检察官表示,“其实这里面存在一定误读”。
昨日,邛崃市看守所。40出头的杨某庆、杨某忠也许不会知道,他们在嫖宿中和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而对他们行为的定性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昨日,邛崃市检察院正式对二人提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而此前,发生在国内的多起嫖宿幼女事件中,嫌疑人被定性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
这起案件中,为何从嫖宿幼女罪变成了强奸罪?背后经历了怎样的讨论?邛崃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接受成都商报记者独家专访指出,此案以强奸罪公诉,更有利于保护幼女。检察官认为,嫖宿幼女罪变相认定未满14周岁的幼女有性自主权,与强奸罪的立法基础相矛盾,他建议对该罪名废除或修正。
据了解,此前对嫖宿幼女行为还没有以强奸罪起诉的案例。
嫖宿幼女行为
应以嫖宿幼女罪还是以强奸罪定罪?
侦查:涉嫌嫖宿幼女罪
杨某庆、杨某忠被批捕,检方认为,二人明知小兰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公诉:涉嫌强奸罪
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事实篇
13岁初中女生误入卖淫团伙
这起强奸幼女案的组织者是邛崃一个刚成年的女子杨某及其男友。照片上的杨某,没有“妈咪”的妖娆,显得有些稚气。
在接受讯问时,杨某对检察官说,她今年18岁,初中毕业后在一家职高读了2个月便辍学。后来,因为做陪酒女的经历,杨某误入歧途,患上性病。为了赚钱治病,男友龚某萌生了招小妹陪酒赚钱的想法。他们在网上招聘陪酒小姐,不久来了两个年轻女孩。杨某又让两个女孩介绍年龄相仿的女孩加入。小兰,邛崃一个只有13岁的初中女生,就这样经好朋友的介绍,坠入这个卖淫团伙。
受害女孩:给我买新衣服
喊做什么就做什么
小兰、小红、小慧,事发时都是在校初中生。小兰回忆,去年7月18日,小慧说在城区找到了工作,喊小兰一起上班。当天下午,小兰初次见到杨某时,还以为是单纯出去喝酒,看着小慧出去“接客”,她才知道是卖淫。当龚某要求她和一个叫杨某庆的中年男子一起走,小兰也就懵懵懂懂地答应了。
后来,在警方询问时,是单亲家庭的小兰说,离家出走到外边耍,是怕家里人打;出来后又被人看着,走不脱。小慧做了,她也就做了。小兰还说,杨某答应赚钱后会给她买新衣服、新鞋子,“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13岁的小兰说,第一次陪睡后,杨某给她买了一件新衣服。虽然小兰当时屈从了,但她曾诚惶诚恐地告诉他们,她才13岁。 几天后,杨某告诉小兰,她的家人因找不到她,已经报警了。小兰来到了派出所,见到了着急的父亲。小兰胆怯地把真相告诉了父亲,愤怒的父亲选择了报警。
涉嫌嫖宿幼女罪
两嫖客被公安机关刑拘
去年8月13日,组织卖淫的龚某和杨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在侦查龚、杨二人组织卖淫一案时,警方发现,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杨某庆、杨某忠也涉嫌犯罪,警方立即将二人抓获并刑拘。
随着侦查的深入,两名中年男子嫖宿幼女的经过逐渐明晰:去年7月19日晚上,龚某的朋友、41岁的杨某庆得知龚某那里有几个女娃娃,杨某庆当天找到龚某说:“给我安排个女娃娃。”龚某安排了小兰,并告诉杨某庆,这个女娃娃只有13岁,还不到14岁。“我给钱就是。”丢下这句话后,杨某庆将小兰带到酒店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小兰八百元钱。
去年7月22日凌晨,杨某的一个朋友杨某忠也想找女娃娃耍,这次依然是小兰。“她只有13岁。”杨某告诉杨某忠。小兰告诉警官,当晚她与杨某忠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庆、杨某忠被批捕,罪名是嫖宿幼女罪。检方认为,二人明知小兰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龚某说,他们让小兰陪过杨某庆、杨某忠,每人收了800元。龚某交代,为避免三个女孩逃跑,龚、杨二人还找人看管,不许她们出去。
邛崃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和警方办案人员曾讯问涉案嫌疑人。
办案人员: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庆:发生了。
办案人员:女孩有多高、长成什么样?
杨某庆:(用手比划了一下耳朵根),龚某告诉我她的年龄13岁多,不到14岁。
办案人员:你的家庭状况?
杨某庆:结婚了,有两个娃娃,女儿12岁。
办案人员:小兰和你女儿差不多年纪,你还下得了手?
杨某庆:(将头低向一侧)唉……
办案人员:你知道这是犯罪吗?
杨某庆:我认为只是简单的卖淫嫖娼,现在很后悔。(受害人及家属均系化名)
>法律篇
以强奸罪公诉的背后决定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
检察院曾激烈争论分两派
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嫖宿幼女事件,特别是有的官员嫖宿幼女案,引发社会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关注,甚至对嫖宿幼女罪罪名本身的争议。很多声音认为,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给了嫖宿幼女行为空间,还有人大代表、法律学者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就在上月,最高法院也明确表态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 昨日,邛崃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涉嫌嫖宿幼女罪的杨某庆、杨某忠,被控的罪名变成了强奸罪。成都商报记者深入专访了邛崃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
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
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件侦查完毕后,邛崃警方向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移送起诉,在移送材料上,龚、杨二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杨某庆、杨某忠涉嫌嫖宿幼女罪。
承办检察官讲述,看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上面对杨某庆和杨某忠认定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这是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检察官立即敏锐地联想到,近年来,国内几起涉及嫖宿幼女案都备受社会关注,而且此前,很多法学家纷纷撰文,倡导应废止嫖宿幼女。如何认识杨某庆和杨某忠的犯罪性质,承办检察官很谨慎,“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引发舆论争议。”
接下来,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贵州习水嫖宿幼女等多起相关案例,对比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他又到看守所,详细讯问了4名犯罪嫌疑人。
同样的思考,对杨某庆和杨某忠的定性,在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科室内也展开了激烈而又充分的讨论,大致形成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出于嫖娼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予以嫖宿,并支付嫖资,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但另一观点则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认定为强奸罪。
明知不满14岁仍发生关系
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回忆,在大家对案件讨论非常激烈的时候,去年12月,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同时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最高法的这一声明,给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承办检察官立即认真研究了最高法院的这次表态和相关精神。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离家出走后因想买新衣服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到证据的收集情况、案件的性质,综合分析了部门讨论意见后,最终,他作出了以强奸罪起诉两名被告人的决定。“定强奸罪,有利于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承办检察官说,同时,对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打击。
昨日,历经激烈的争论和分析后,杨某庆、杨某忠均因涉嫌强奸罪,被邛崃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同时,龚某、杨某均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而昨日,也是这起案件提起公诉的最后期限。
检察官认为:认定嫖宿幼女罪
对幼女是不当的道德评判
案子虽被起诉到法院了,但社会上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争议还在继续。
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冲突在于立法基础。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定强奸罪,是基于认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相应的性知识和认知,更没有性行为的自主权。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则是认定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也就是认为幼女具有性自主权,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在一部法律之中,出现这样的矛盾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正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了犯罪行为之后的另一种严重的伤害。
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当前严格规制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并在未来逐步推动对该罪名的修正或者废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在推动立法对嫖宿幼女罪进行规制和修改的过程中,更应当要注意统筹规划和其他相关罪名的全面考虑。因为如刑法第358条所规定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其中就有强迫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规定。那么被告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被判处刑罚,其潜意识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呢?与此相同的是,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其实是可以从事卖淫活动的?所以,这也是司法工作者在今后的办案与思索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成都商报记者 黄庆锋 王英占
[page]涉嫌嫖宿幼女罪
两嫖客被公安机关刑拘
去年8月13日,组织卖淫的龚某和杨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在侦查龚、杨二人组织卖淫一案时,警方发现,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杨某庆、杨某忠也涉嫌犯罪,警方立即将二人抓获并刑拘。
随着侦查的深入,两名中年男子嫖宿幼女的经过逐渐明晰:去年7月19日晚上,龚某的朋友、41岁的杨某庆得知龚某那里有几个女娃娃,杨某庆当天找到龚某说:“给我安排个女娃娃。”龚某安排了小兰,并告诉杨某庆,这个女娃娃只有13岁,还不到14岁。“我给钱就是。”丢下这句话后,杨某庆将小兰带到酒店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小兰八百元钱。
去年7月22日凌晨,杨某的一个朋友杨某忠也想找女娃娃耍,这次依然是小兰。“她只有13岁。”杨某告诉杨某忠。小兰告诉警官,当晚她与杨某忠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庆、杨某忠被批捕,罪名是嫖宿幼女罪。检方认为,二人明知小兰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之发生性关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龚某说,他们让小兰陪过杨某庆、杨某忠,每人收了800元。龚某交代,为避免三个女孩逃跑,龚、杨二人还找人看管,不许她们出去。
邛崃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和警方办案人员曾讯问涉案嫌疑人。
办案人员: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杨某庆:发生了。
办案人员:女孩有多高、长成什么样?
杨某庆:(用手比划了一下耳朵根),龚某告诉我她的年龄13岁多,不到14岁。
办案人员:你的家庭状况?
杨某庆:结婚了,有两个娃娃,女儿12岁。
办案人员:小兰和你女儿差不多年纪,你还下得了手?
杨某庆:(将头低向一侧)唉……
办案人员:你知道这是犯罪吗?
杨某庆:我认为只是简单的卖淫嫖娼,现在很后悔。(受害人及家属均系化名)
>法律篇
以强奸罪公诉的背后决定
嫖宿幼女罪?强奸罪?
检察院曾激烈争论分两派
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了嫖宿幼女事件,特别是有的官员嫖宿幼女案,引发社会对嫖宿幼女行为的关注,甚至对嫖宿幼女罪罪名本身的争议。很多声音认为,嫖宿幼女罪处罚太轻,给了嫖宿幼女行为空间,还有人大代表、法律学者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就在上月,最高法院也明确表态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 昨日,邛崃检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涉嫌嫖宿幼女罪的杨某庆、杨某忠,被控的罪名变成了强奸罪。成都商报记者深入专访了邛崃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
公安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
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件侦查完毕后,邛崃警方向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移送起诉,在移送材料上,龚、杨二人涉嫌组织卖淫罪、杨某庆、杨某忠涉嫌嫖宿幼女罪。
承办检察官讲述,看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上面对杨某庆和杨某忠认定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这是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检察官立即敏锐地联想到,近年来,国内几起涉及嫖宿幼女案都备受社会关注,而且此前,很多法学家纷纷撰文,倡导应废止嫖宿幼女。如何认识杨某庆和杨某忠的犯罪性质,承办检察官很谨慎,“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对幼女造成二次伤害,引发舆论争议。”
接下来,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贵州习水嫖宿幼女等多起相关案例,对比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他又到看守所,详细讯问了4名犯罪嫌疑人。
同样的思考,对杨某庆和杨某忠的定性,在邛崃检察院公诉部门科室内也展开了激烈而又充分的讨论,大致形成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出于嫖娼的目的,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予以嫖宿,并支付嫖资,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但另一观点则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均应认定为强奸罪。
明知不满14岁仍发生关系
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回忆,在大家对案件讨论非常激烈的时候,去年12月,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同时表示,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该罪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能够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
“最高法的这一声明,给我们办案指明了方向。”承办检察官立即认真研究了最高法院的这次表态和相关精神。结合案情,检察官觉得,小兰离家出走后因想买新衣服被哄骗卖淫,同时杨某庆、杨某忠明知她还不满14周岁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承办检察官充分考虑到证据的收集情况、案件的性质,综合分析了部门讨论意见后,最终,他作出了以强奸罪起诉两名被告人的决定。“定强奸罪,有利于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更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承办检察官说,同时,对该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打击。
昨日,历经激烈的争论和分析后,杨某庆、杨某忠均因涉嫌强奸罪,被邛崃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同时,龚某、杨某均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而昨日,也是这起案件提起公诉的最后期限。
检察官认为:认定嫖宿幼女罪
对幼女是不当的道德评判
案子虽被起诉到法院了,但社会上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的争议还在继续。
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两个罪名最大的冲突在于立法基础。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定强奸罪,是基于认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相应的性知识和认知,更没有性行为的自主权。而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则是认定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也就是认为幼女具有性自主权,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之处,在一部法律之中,出现这样的矛盾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正因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不当的道德评判,往往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了犯罪行为之后的另一种严重的伤害。
检察官认为,应当在当前严格规制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并在未来逐步推动对该罪名的修正或者废止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同时,在推动立法对嫖宿幼女罪进行规制和修改的过程中,更应当要注意统筹规划和其他相关罪名的全面考虑。因为如刑法第358条所规定的组织、强迫卖淫罪,其中就有强迫幼女卖淫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规定。那么被告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被判处刑罚,其潜意识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从事的是卖淫活动呢?与此相同的是,刑法第359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是不是也是认可幼女其实是可以从事卖淫活动的?所以,这也是司法工作者在今后的办案与思索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成都商报记者 黄庆锋 王英占
(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