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日报 汪兵洋 晓罗
荆门市某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向两个项目承建单位索要40万元,用来给单位职工缴“三金”,给包联村建办公室。近日,他因和单位共同犯下“单位受贿罪”,本人被判刑,所在单位也被处30万元罚金,并追缴受贿违法所得。
2011年,张某所在的局在办理两个旧城改造项目相关手续时,张某要求承办这两个项目的荆门某置业公司和湖北某房产开发公司各“赞助”该局20万元。这40万元中,20万元用于缴纳该局干部职工的“三金”费用,另外20万元用于该局包联村修建村办公室。事后,两家承办公司均在张某所在局顺利办完相关手续,拿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张某还在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项目和旧住宅区整治改造项目的指挥、协调期间,多次收受被拆迁单位或项目承建单位贿赂9.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张某还要求该局会计从拆迁补偿款中挪用31.6万元给自己购买债权。
今年1月,张某案发,向检察机关退清全部违法所得。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所在的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张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人,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张某在被调查期间有自首、退赃和立功表现,法院遂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张某所在单位罚金30万元,追缴受贿违法所得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