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向单位纪检部门交钱,一边受贿,新洲区卫生局原局长李某上任8年,收受他人“感谢费”21万元。近日,李某被新洲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从2003年2月至2011年3月,李某担任新洲区卫生局局长。2005年1月至2008年2月,李某接受邾城街办事处覃明(化名)请托,为将新洲区卫生局原药检所临街门面房房产卖给覃明搞开发,并为覃明承接卫生系统建筑工程提供帮助,共收受感谢费4万元。2006年10月,李某帮时任武汉市卫生局主要领导在武汉常阳永清城购买房产,通过覃明获得优惠,覃明帮李垫付购房定金2万元。
2011年5、6月份,得知新洲区纪委和检察院正在调查自己的经济问题时,远在北京学习的李某让其妻将覃明送的款项中的4万元退还。
2007年10月至2009年10月期间,李某接受黄冈某医药公司武汉分公司经理刘成(化名)请托,为该公司参与新洲区人民医院药品托管业务提供帮助,共收受其感谢费2.3万元。
新洲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2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记者了解到,李某在公众视野中塑造的是一个廉政形象。除了受其帮助的人送其感谢费时假装再三推辞,还分5次向单位纪检部门上交6万多元。
新洲相关部门办理新洲医疗系统案件过程中发现了李某的问题,得知自己被查,李某积极退赃。今年5月27日,李某向新洲区相关部门投案,并退清了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