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3岁男孩深夜出门赴约遭迷昏强奸 17岁女网友获刑三年半
2013-12-07 16:19:33 来源:中新网

怀着多结识一位朋友的想法,13岁男孩深夜赴约去见网友,结果在旅馆内被网友迷昏强奸。5日,被告人李某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5日上午,李沧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2年6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姜某与17岁女网友李某相约见面,期间姜某让李某帮忙找旅馆住宿。结果,在找到宾馆、办理完个人入住手续后,姜某又以聊天为由将李某骗至房间内,后不顾李某反抗,用力将其按压在床上并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

今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通过QQ聊天的方式,在网上搭讪结识了13岁的初中男生王某。7月10日晚上,李某提出想与王某见面。怀着多结识一位朋友的想法,王某欣然应邀。结果,等到两人见面后,李某又以身体累需休息为由,将王某哄骗至某旅馆房间内,趁机将其迷昏,并强行发生性行为。

今年8月3日16时许,47岁的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毛某酒后收取物业费时,发现年仅11岁小女孩刘某独自在家,遂起意猥亵,强行将其拽至卧室床上,亲吻并抓摸其胸部数分钟,后逃离。

事发后不久,姜某等三人就分别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审讯,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5日上午,李沧法院对上述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李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庭审后,办案法官总结了该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一、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通过交友、早恋、网络聊天等方式,与被害人交往,趁机实施犯罪;二、熟人犯罪占大多数,利用未成年人无人监护、防范意识差的条件,实施犯罪;三、未成年人虽然年小无知,但是有一定的表达能力,能够揭发犯罪事实,有的案件是受害人说给同学或者小伙伴,进而家长得到消息而报案。

为有效防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市中院少审庭副庭长马新建议,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家长履行监护及教育管理子女的职责,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给予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补偿或救助,切实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优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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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院可提前介入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颁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后,青岛市中院也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发了《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强调,对已经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立案、快速破案。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共同犯罪的主犯以及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且被害人反映强烈、矛盾激化的情形之一的,一般也要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

为了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纪要》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反复询问。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猥亵儿童罪

目前,《刑法》在男女性幼童遭遇强奸时采用的法条不同,女童适用“强奸幼女罪”,而男童适用的则是“猥亵儿童罪”这一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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