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作家状告张艺谋城市宣传片侵权案开庭
2013-11-13 22:21:09 来源:

本报记者 马利民 本报通讯员 简华

近段时间,四川省成都市作家鲜琦状告张艺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10月22日,此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张艺谋未出庭,委托两名律师进行辩护。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张氏形象宣传片”引纠纷

2003年7月,张艺谋为成都拍摄的城市形象宣传片《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离开的城市》对外发布。这是张艺谋拍摄的第一部城市形象宣传片,获得了良好口碑。但谁也没有料到,因为这部获得好评的宣传片,张艺谋惹上了官司。

成都作家鲜琦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研究成都的文化,致力于找到能够代表成都的文化名片,先后创作了《中国大社会·清明上河图》丛书之《人生与社会》、《都市世态百象》等7本个人专辑。《新桃花源记》是鲜琦几十年对成都文化研究的缩影,该作品在2002年前后创作完成。

鲜琦认为,张艺谋执导的宣传片《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离开的城市》完全是按照他写的散文诗《新桃花源记》中的情节拍摄,严重侵犯其著作权。

鲜琦称:“《新桃花源记》有其独特性,而《成都,一座来了就不想离开的城市》在这些独特方面与其具有很高相似度。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张艺谋拍摄的宣传片与我的作品在主要线索、具体情节、关键情节、主要要素、思想内容等方面的表现手法、表达方式均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因此,鲜琦将张艺谋告上法庭,要求张艺谋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2013年6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鲜琦诉张艺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10年后起诉主张权利

鲜琦向记者介绍,1998年,他在参观四川博物馆展出的清末民初时期美国人葛维汉拍摄的成都老照片时,萌生了创作《新桃花源记》的念头,并希望借此来展现成都的风貌。

2002年,鲜琦根据陶渊明的代表作《桃花源记》的格式,创作了《新桃花源记》,用文言文讲述了一个外国人在20世纪初来到成都,并为之迷恋最终定居成都的故事。这篇文章于2003年3月31日,发表于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成都市商会主办的《会刊》上。

“作为一名作家,必须维护自己合法的著作权。我做这件事情,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喜欢创作的人,为了中国的创作和发明人。我们的国家要向前发展,必须保护创意和发明,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鲜琦说,他曾找过张艺谋的团队,希望把脚本拿出来比对一下,但没人理。如果没有抄袭,他们应该大大方方地拿出宣传片的脚本,这样也能够给大家一个明白。

不过,也有部分网友认为,鲜琦是为了炒作自己。而鲜琦告诉记者,告张艺谋的这场官司,他整整准备了10年。

记者问道:“为什么当初没有公布?”

鲜琦称,当初没有公开事实真相,有两大顾虑,“一,我作为成都人,对于任何正面推广成都的活动情感上很认同,不愿找事;二,张艺谋当时拥有强大的话语权,即使举报,也可能不了了之”。

鲜琦的委托代理人、四川律师刘子豪认为,张艺谋在完成宣传片脚本过程中接触《新桃花源记》的可能性很大。从作品完成时间、作品是否被公开及公开的时间来看,鲜琦创作的《新桃花源记》完成在前,并于2003年3月31日发表;而张艺谋的宣传片的脚本的完成时间在2003年7月的下旬左右,对外发布的时间为2003年8月。

  被告律师称诉讼已超时效

10月22日,此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张艺谋未到场参加庭审,委托两名律师出庭辩护。

庭审前,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宣传片执行导演吴杰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室做了证人证言并出示相关证据。吴杰从三个方面做了陈述:第一,宣传片由整个团队集体创作,并非张艺谋一人思考完成;第二,组织宣传片的最初脚本创作,是围绕“少不入川”这个概念展开的;第三,创作过程中我从未看过《新桃花源记》。

吴杰表示,张艺谋只是宣传片的总导演,整部片子的拍摄全由他的团队完成,张艺谋主要负责把关和提出修改意见。而且,吴杰还提出,现在网络上播放的成都形象宣传片已经不是他们制作完成后交给成都市委宣传部的那一部。在调解室,吴杰把片子播放给了在场所有人看,确实与现在网络上播放的那部成都形象宣传片有出入。

庭上,张艺谋委托律师就原告鲜琦诉答辩人侵权纠纷一案提出三点答辩意见:

被告不是本案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2003成都宣传片的著作权人应当是片子的制片者;2003成都宣传片曾被成都市人民政府用于宣传。被告本人没有使用过2003成都宣传片。被告对2003成都宣传片仅享有导演署名权。故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主张侵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宣传片于2003年下半年拍摄完成,原告在当时就知道宣传片的拍摄和播放情况,如原告认为宣传片侵犯其著作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效内提起诉讼,而原告至10年后—2013年才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2003宣传片不是在原告作品《新桃花源记》的基础上改编、拍摄的,不构成侵权。2003宣传片具有独创性,与原告作品《新桃花源记》在表达方式、主要人物、感情主线等方面均无实质相似。两个作品均表达了对成都这座因人文、历史、自然景观而闻名的旅游城市的热爱,因题材所限,在一些公共领域的素材(比如都江堰、杜甫草堂、川剧、川菜等)中发生竞合,是合理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张艺谋委托律师称,《新桃花源记》于2003年3月31日发表在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成都市商会《会刊》上,该《会刊》属于内部刊物,并未公开发行。依相关法律规定,内部刊物严格限定内部交流,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03成都宣传片的制片者或被告接触过原告《新桃花源记》。综上,2003成都宣传片不是在原告作品《新桃花源记》基础上改编、拍摄的,不构成侵权。

对于张艺谋委托律师提出的第二、三点答辩意见,鲜琦方也一一进行了反驳。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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