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十年间多次强奸亲生女儿 被妻女报案获刑
2013-11-13 22:18:59 来源:

张某趁妻子不在家的机会,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对亲生女儿玲玲(化名)多次实施强奸,玲玲第一次遭受父亲性侵害时仅12岁。考上大学后,父亲仍纠缠不休,并威逼其与男友分手,玲玲终将实情告诉母亲,在母亲的陪伴下报案。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妻子外出 强奸梦中女儿

现年55岁的张某大学文化程度,第一次强奸亲生女儿时,玲玲年仅12岁,当时张某妻子不在家,张某将睡梦中的玲玲强奸。玲玲经常遭到父亲的体罚甚至殴打,张某妻子在家里也没有什么地位,玲玲非常害怕父亲,认为即便把实情告诉妈妈也没用,就一直没吭声。从此,张某经常趁机强奸玲玲。几年前,玲玲考上大学,她便尽量住在学校。没想到张某发现玲玲有了男朋友,威胁她与男朋友分手。不堪凌辱的玲玲终于将多年来被父亲侵害的事实告诉妈妈。母女俩随后一起去报案。

玲玲母亲告诉警方,女儿小时候总希望她早点回家,节假日不愿让她出门,自己当时也没有多想。张某的妻子回忆说,“女儿特别怕他,小时候只要他看女儿一眼,女儿就不敢闹了。女儿曾跟我说,‘妈妈有事情我也不跟你说了,说了我爸爸对我更不好了。’”

  当庭翻供 自称遭陷害

报案当晚,张某就被抓获归案。据家人说,张某没有精神病史,但性格很偏执,想做的事就一定要做,总认为别人都很世俗,只有自己不世俗。经司法鉴定证实,张某违法时精神正常,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张某推翻了以前的供词,否认与女儿发生过性关系,称女儿陷害他。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的陈述能直接证实其家庭情况及遭张某多次奸淫的事实,张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后期翻供,但没有合理解释,张某所称其受被害人陷害的辩解违背常理。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综合在案证据进行分析,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可信性,张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法院认为,考虑到张某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的时间长达近十年,且部分行为系奸淫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维持原判。

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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