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特约记者徐雁初 通讯员李思山 邓银)十堰郧西县四名村民在公路边点燃秸秆,未燃烧完即离开现场。同村66岁的太婆行经该路段时因浓密烟雾影响视线,不慎跌落路边的秸秆地里,不幸被严重烧伤后身亡。近日,郧西县法院判决四名村民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判共同赔偿死者家属4.9万余元。
今年66岁的柯婆婆,家住郧西县城关镇洪台村6组。去年5月28日下午,同村村民严某、周某、马某、胡某四人,将自家堆放在公路边的秸秆点燃,烧了大半后离开现场。事有凑巧,因下雨导致秸秆潮湿,形成浓密烟雾,柯婆婆当时途经该路段时,被烟雾遮住视线,不慎从公路边掉入燃烧的秸秆地里,导致衣服起火身体被严重烧伤。
当日,柯婆婆儿子小方将母亲送往该县中医院诊治,经诊断,柯婆婆全身多处皮肤深度烧伤(60%),住院一个多月后柯婆婆出院。同年11月30日,柯婆婆不幸身亡。今年5月21日,小方将严某、周某、马某、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万余元。
庭审中严某等四人辩称,他们四人燃烧秸秆是事实,但不会必然导致柯婆婆受伤,不同意赔偿,但可适当补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人在路边的承包地里燃烧秸秆,应当预见燃烧的烟雾不但影响环境及行人的视线,燃烧物还可能对行人造成危害,却在秸秆未燃烧完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对柯婆婆跌入燃烧的秸秆地里受伤至死亡,负有一定过错责任,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柯婆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但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且烧伤入院后不接受医院的转院建议,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严某、周某、马某、胡某共同赔偿柯婆婆因烧伤至死亡的经济损失 49194.83元,每人赔偿12298.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