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裴晓兰)尚在哺乳期的顾小姐不愿意调岗到郊区,结果被公司辞退。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公司支付她各项补偿金共计6万元。
顾小姐说,她于2008年3月31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拖欠她的提成工资和同岗不同酬工资,也没有安排她休带薪年休假。
2012年9月11日,公司以她的工作绩效得分低等为由,单方变更她的工作地点到顺义区,但因她在哺乳期,有年幼孩子需要照顾,不便到顺义区工作,公司就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随后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10余万元。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9900元。顾小姐不服,诉到法院。
法庭上,被告公司称已与顾小姐签订了劳动合同,因为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才平级调动顾小姐的岗位,但待遇不变。顾小姐不服从公司决定,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所以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合法解除。
法官耐心给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当庭给付顾小姐各项补偿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