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收黑钱”被警方调查一事,轰动全国。传媒的公信力和职业操守再次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 记者“混迹”香港传媒业多年,在香港当记者不同于内地,收入偏低,竞争也相对其他行业激烈。但就是在这种不景气的环境下,传媒界依然谨守廉洁,不用提“黑钱”和“贿赂”,就算是内地稀松见惯的“红包”和“车马费”,对于香港记者来说都是不可触碰的“禁区”……
记者收入处中下水平
企业无法买通记者
与内地记者相对体面的薪水地位不同,初入行的香港记者月薪只有1万港元左右,在香港属于中下水平。在香港,做保安看更一个月能挣到七八千港币,即使领综援金和长者津贴也有四五千港元。另外,香港记者都是固定薪水,没有内地记者的按发稿量多少拿奖金的。
此次陈永洲以负面报道影响企业的事件,在香港记者的眼中,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传媒间竞争是激烈,但靠的是各做各的新闻,看谁家的报纸更受关注和欢迎,要找广告或是其他金钱上的东西,都是由传媒机构的市场部营运部负责。别说收红包,就是收到礼物都是要捐出来的。
而且在公信力较强的港媒环境,各个媒体都在比拼事实和吸引力,读者也有敏锐的洞察力分析真假,所谓“一个记者可以毁掉一个企业”的情况根本不会发生。有港记笑言:“你可以买通我给你捂着这个黑材料,但你可以买通另外所有的记者为你盖着同样的黑材料吗?”言下之意是,就算一家媒体不报,迟早也会被其他媒体挖出。
全城监督传媒操守
受贿最高判监7年
2010年3月,TVB高层管理人陈志云涉嫌贪污的丑闻,令香港全城哗然。不仅各大传媒当做头条专题报道,市民也对此事颇为关注,在社交网站上热议案情进展。虽然一年半后,当事人无罪释放,但“传媒贿赂”的警讯,似乎更深深地印刻在传媒业的工作中,任何以工作关系牟取利益都有触及法律的可能。
因为在香港,有专门的法律规管从业者收受利益,传媒业归于条例内。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九条指出,任何代理人(即雇员/记者)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解释,未得主事人(即雇主/所属传媒机构)同意情况下,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出或不作出与主事人(雇主)的业务有关行为,即属犯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及监禁7年。
在香港,的确鲜有发生记者受贿事情,倒是有记者犯行贿罪的个案:比如记者去偷拍电影《2046》布景,给了保安200元,构成行贿,保安受贿,最后两人都判刑入狱。
严禁收取车马费
礼品超500需上报
在香港采访,就算是商业性活动,记者在活动的前台也不会出现内地常见的“白信封”,无论“红包”还是“车马费”通通绝迹新闻现场。有些机构,会配合新闻稿赠送一些纪念品,如U盘、文件夹等。但就算是这些“小恩小惠”,也是受法律监管的。
虽然在《防止贿赂条例》中,“利益”的定义并无定额,故此,不论记者收受的礼物价值多少,在法例上亦属“利益”,所以记者收受时,必须得到雇主同意。
收受钱财,无论数额多少,在香港传媒机构一般都是不允许的。若涉及礼物,一般会将500港元作为是否收取的准则,超过这个数额,会要求记者申报,然后把礼物退还馈赠者;或者捐给慈善机构,然后把收条寄回给馈赠者,以便对方明白新闻单位没有收人钱财,并间接鼓励对方不要再送礼。
雇佣合约注明利益标准
收取礼物可能触犯法例
记者曾向香港几大传媒了解情况,发现大部分机构会在入职前向员工列明廉政公署的指引,规定记者不能利用职权收取利益。不少传媒机构的操作方法是,在入职合约及员工守则上清晰订明记者可接受礼物的合理金额,如礼物或利益超出上限,记者必须向上司申报。
根据香港法律,如果在新闻机构设有上述清晰标准,已代表雇主授权和同意其雇员收受此指定金额以下的利益,如记者接受超出所属公司指定金额的礼物及利益,而又没有得到雇主的同意,已经犯法。
若记者所属机构没有收受利益指引,记者在没有向公司申报的情况下收取礼物便有可能触犯法例,即使收取后转赠慈善机构或不知收礼标准都不是合理的答辩理由。因为无论记者是捐赠,还是给家人享用,事实上都属于收受了该利益,也算作是使用了。
记者采访自己掏腰包
媒体不接受免费旅程
香港广播有限公司(TVB)在媒体界做出表率,在官方网站上承诺不论何时何地都避免利益冲突、或看似出现利益冲突,会采取较其他私人企业更严格的政策处理此类问题。此外,TVB还会安排廉署人员向新入职者解释规例,公司内的资深同事和部门主管亦会不时提点记者防止利益冲突之道。
TVB新闻采访部有几条著名的“廉洁理念”:“我们采访自己付款”;“我们不接受礼物、不接受免费旅程”;“我们不以工作身份要求或接受优待”等。
而对于内地记者行规,可以免费入场众多景点和娱乐场所,在TVB更是禁止发生的事情。TVB规定员工,公众要缴费的活动,绝不可以免费入场,更不能对外出售记者席座位,如演唱会和体育比赛等。
抽奖难逃利益敏感
新年利是亦不能收
内地常见的活动抽奖,礼品常常价值不菲。这样的活动,在香港同样受到《防止受贿条例》的规管,必须经过雇主同意才可领取奖品,奖品金额亦同有关标准相同,一般为500元。不能说是“抽奖”奖金就不计算作利益,令有意“送礼”的人士无空可钻。
而广东文化下的新年利是,在香港传媒界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虽然收取红包是过年的传统,并且带有利利是是的好意头,收受双方都害怕拒收会带来不吉利。但因信封的封口隐蔽,内“馅”多少外人难以知晓。即使有操守者打开红封包后发现“超标”而送回馈赠者,一样会惹来不吉利的怨言,为此,TVB新闻部和香港商业电台均规定,不能收取任何“利是”。
此外,每逢过年过节,不少采访组及记者都会收到一些机构送来的洋酒美食果篮。香港传媒一般按同一原则处理,如该采访组有十名记者,而果篮的金额不超过十人收取礼物上限的总和,采访组可无须申报而收取,如超额便要先获得公司许可。按此原理,若果篮指定送给某位记者,如果果篮价值超出公司准许收取的金额上限,记者未经雇主同意而自行与同事分享,亦属不妥。
不实报道一样可成罪
过度赞美也会触犯法律
至于记者收受利益后是否有作出或不作出与业务有关行为,例如不写对送礼机构负面的报道,或者对该机构手下留情或是过度“赞美”,在香港也有可能触犯法律。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十一条,行贿或受贿者即使目的未达,仍属有罪。在贪污诉讼中,纵使行贿者或受贿者实际上没有办理有关要求,并无权力或机会办理有关要求,又或并无意图办理有关要求,也不可作为抗辩理由。另外,《防止贿赂条例》第十九条订明,涉及的利益即使在业内已成习惯,亦不属免责辩护。 但话说回来,因为《防止贿赂条例》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限制,若有雇主允许员工收取大额礼物,那便变成“你买我卖”,不属防贿条例的规管范围。这就涉及机构或个人的道德操守问题,并非法律能限制到。但多年来,在香港传媒业此种情况鲜有发生。所以说,清廉的传媒圈不单缘于各方的监管和监督,还有赖于香港记者的高度“自律”。本报香港特约记者 荻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