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2小时游戏账号因“外挂”被封,号主索赔1万元,法院判了
2025-05-28 19:30:00 来源:极目新闻

新闻通讯员 杨兰 杨婷 童晓月

仅出租2个小时游戏账号就因使用“外挂”被封,号主以非本人使用为由将游戏公司及租号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1万元。近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男子诉请被驳回。

青山区人民法院(资料图)

赵先生(化姓)是某游戏玩家,2024年9月,他将本人游戏账号在某租号平台进行出租。未曾料想的是,仅出租两个小时,赵先生的游戏账号就因租客使用第三方软件“外挂”修改本地客户端的违反游戏规则行为被该游戏所属公司封禁。

账号被封禁后,因协商无果,2025年2月,赵先生将某游戏公司及某租号平台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租号平台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导致其账号因租客违规行为被封禁,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租号平台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即购买游戏账号费用),同时,要求游戏公司撤销账号封禁。

租号平台公司辩称,自身提供的是无偿网络交易服务,且服务协议中使用加粗字体对“(本平台)仅为免费居间服务平台……对账号被租客拿去‘开挂’被封,被租客盗号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内容进行提示,赵先生在出租账号前知悉并确认了该协议,按协议约定,赵先生的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

游戏公司则辩称,该游戏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为维护游戏的公平性……对涉及使用‘外挂’的游戏角色与账号进行隔离、封停和删除;对涉及使用‘外挂’的游戏角色、账号拥有的虚拟物品进行冻结、收回。”赵先生游戏账号存在“外挂”使用记录,违反了《用户协议》,故公司冻结赵先生账号于理有据。

2025年4月,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的运营商,既是网络游戏的服务者,也是网络游戏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因此,当玩家存在违规行为时,赋予网络游戏的运营商相应的处罚权利,是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游戏环境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赵先生涉及使用“外挂”的游戏角色与账号,违反《用户协议》的约定,游戏公司有权进行封禁。赵先生要求该公司撤销封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赵先生在完全了解出租游戏账号可能会出现封号处罚等结果的情形下,仍然通过租号平台出租游戏账号并且进行收益,其自身存在过错,对其产生的风险,租号平台亦通过协议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且无证据证实租号平台实际参与了收益分配或收取了任何费用,故赵先生要求租号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网络游戏的运营商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并保持网络游戏环境的正常运行,故其必须拥有合理范围内的管理权力,才能够及时监管玩家的违规行为,以保障游戏环境的公平、公正,保障绝大多数遵规守法的玩家的合法权益。案涉《用户协议》虽属格式条款,但初衷是运营商为维护良好的游戏环境与秩序订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游戏玩家应遵守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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