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费用,可缓缴!
2022-09-26 09:32:00 来源: 江夏融媒


  近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 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 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 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自2022年9月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 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 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 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办事流程, 实现企业“即申即享”, 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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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品:江夏区融媒体中心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毛丹蕾 / 责编:熊利兵 编审:孙庆阳 / 终审: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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