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消防主管被判“危险作业罪”,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时刻警醒!
2022-08-02 13:52:00 来源: 蔡甸融媒
  6月13日,全国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非事故类行刑衔接案件)成功判决。浙江金华基层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金华市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生产车间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长期处于瘫痪状态;此外还存在车间内设置员工宿舍违规住人、搭建钢棚占用防火间距、堆垛占用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该公司属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在明知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擅自决定由维修人员将消防设施主机的主板拆除带走维修,期间企业仍正常持续生产作业。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曾向其反映维修未完成情况,张某某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致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一直处于不能工作的关闭瘫痪状态。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款,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三、案例警示
  著名的海因里希法则告诉我们: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必有 29 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 件潜在的隐患。火灾事故防患于未然,势在必行。就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将“危险作业罪”纳入刑法范围引人注意。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火灾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中“危险作业罪”涉及 三种情形 :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 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 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上述三条规定都强调了在安全生产领域即使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会受到刑法的规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如在有火灾风险隐患的生产环境中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将极大增加发生火灾亡人事故的现实危险,因此,消防设施是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的重要防护设施,不得关闭和破坏,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近年来,少数生产经营单位面对高额的违法利润,违法责任意识淡漠,无视行政处罚措施,铤而走险、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导致违法行为反复发生,火灾风险隐患依然存在。“危险作业罪”入刑,实现对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将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责任意识,强化整改实效和主体责任落实,势必起到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来 源: 潇湘晨报
  制作:刘毅 | 编辑:方丹 | 责编:方军
  出品:蔡甸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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