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拖欠工资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融资贷款将受限
2018-08-15 22:33:00 来源: 长江日报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15日讯(记者章鸽 实习生兰菁) 一次欠薪,处处受限,发生欠薪的单位不仅不得评先评优,在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等方面还将受到惩戒。1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人社局获悉,该局发布《武汉市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拖入信用“黑名单”。
  相关人士分析,该办法最大亮点就是,将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纳入联合惩戒范围,企业一旦进入此“黑名单”,将处处受限。
  哪些行为会被列入欠薪“黑名单”
  该意见稿对欠薪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劳动者六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克扣、无故拖欠十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其他因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由人社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如工程承包企业未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致使用工企业欠薪的,也一并列入“黑名单”。
  列入“黑名单”,后果很严重
  首次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惩戒期限为1年。在1年之内,其信息将被推送至武汉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管理、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组织,人社部门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年审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依法限制、暂停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贷款等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同时按程序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将被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程序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1年内,若责任主体未改正违法行为的,“黑名单”期限将自动续期1年;若再次发生欠薪行为,“黑名单”期限将延长为2年,自再次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市民若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可发送邮件至1171540009@qq.com,或寄信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704室(邮政编码:430022)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信封上注明“拖欠工资黑名单征求意见”字样)。
  【编辑:朱艳琳】
  (作者:章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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