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单里为何多出垃圾费?供水单位:受委托一并收取
2018-08-08 17:47:00 来源: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8日讯(记者黄师师 通讯员谢铭辉) 近日,武汉市民宋先生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反映,家里的水费单里“莫名其妙”带上垃圾费,不知是何原因。
  宋先生说,他家住在珞狮路202号,7月20日出的水费单显示应缴费37.05元,但他通过支付宝准备缴纳水费时,显示要缴纳的金额变成了52元。宋先生觉得多出来的这部分金额很可能是弄错了,于是找收费员帮忙核查,得到的答复是:多出的那部分钱是近3个月来的垃圾费。“水费里怎么会有垃圾费”,宋先生表示不解。
  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水务集团了解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借助公用事业平台,在武汉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通知》明确,武汉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武汉市水务集团、武钢房产公司、长江供水实业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单位,在对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和单位用户)收取水费时按照相关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具体规定分三类情形: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的,在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
  物业管理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环卫作业费用,由城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中予以返还。 以总表计量的用户,其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金额经城管部门核定后,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编辑:符樱】
  (作者:黄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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