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7月15日讯 15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因办理市民投诉件时作风不实,受到警告处分。
刘孝桂,200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11月至今任洪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负责承办市长专线投诉件工作。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刘孝桂在处理市民肖女士投诉时,未经认真调查核实,未请示领导,简单处置,将投诉件转出,并作出不予受理该投诉件的决定,致使市民对投诉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最终,刘孝桂不受理该投诉件的行为,被市长专线定性为“3次推诿”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办案人员介绍,刘孝桂在具体承办市长专线投诉件的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作风不实,服务群众意识淡薄,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刘孝桂受到警告处分。(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黄鸣元)
条例原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执纪者说
基层党员干部在处理群众投诉件时敷衍塞责,作风不实,服务意识淡薄,引发了办事群众不满,最终难逃被问责处理。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整治作风问题决不能抱着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的心态。全市党员干部要从通报的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增强宗旨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驰而不息纠作风,立足早部署、早提醒、早检查、早预防,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聚焦问题,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实际成效打好整治“新衙门作风”的持久战、攻坚战。
通讯员丁阳 熊强 记者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