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6月27日讯(长江日报记者陶常宁)6月2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正式施行。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实施,也是实行长江大保护,贯彻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
湖北省气候资源丰富 立体开发潜力巨大
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省气象局专家介绍,湖北省地处北纬20°~30°的亚热带,四季分明,气候温润,气候类型多样,资源丰富,立体开发潜力巨大。
如何利用气候资源呢?以空中水资源为例,专家介绍,如果把湖北比作一个盒子,经过这个盒子的大气中的含水量,一年累积下来就有815-1253厘米这么多,但实际降到地表的只有十分之一。虽然湖北整体水资源丰富,但在北部地区,水资源相对欠缺,还有些地区存在季节性缺水。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干旱,可以利用这些空中水资源,采取飞机播撒催化剂或是通过高射炮、熏烟等方法,让雨降下来,缓解干旱。
城市风道上建筑不能太密太高
长江日报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该《条例》虽然不是全国首部关于气候资源的地方法规,但它却是第一个将气候资源“保护”放在“利用”之前的地方法规。
《条例》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在气候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
《条例》还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合理设置、调整通风廊道,保障空间环境空气流通、自净能力,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专家举例说:“武汉夏天这么热,建设高楼时就不要建在夏季盛行风的风道上,否则密密麻麻像一堵墙会把风挡住。”专家介绍,武汉盛行风有两种,分别是夏季的东南风和全年的东北风,风道需要保护,不能建很高很密的楼房。
此外,对于大气的保护,《条例》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采取喷淋、覆盖、围挡、绿化、封闭施工等防尘措施,减少大气污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狭管效应、光污染等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未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气候资源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条例》规定,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项目审查的内容。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