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大修,在深化改革中寻找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
2018-06-19 22:59:00 来源: 汉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6月19日讯(长江日报评论员华智超杨于泽李尔静)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从目前发布的草案来看,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还有多个“首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把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放在改革开放的开阔背景,或许能获得更清晰的认识。

个税改革史是一部富起来的历史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幕中国改革开放。两年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此前,国家对个人基本不征税。

在一个现代国家,税收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体现。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开征个人所得税,可以看作是国家生活开始走向正常化,个人与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关系开始摆正的标志之一。

迄今为止,个税法总共经历七次修改,中国个税制度已历经八次改革。一部个税改革的历史,是一部中国人富起来的历史,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史。

30多年来,个税起征点不断提高,一个重要背景,是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国民收入攀升——

1980年,个税起征点是800元。当时,我国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63.5元,收入能达到起征点的人,可以说凤毛麟角。因应对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外籍在华工作人员。

到了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10493元,平均月收入874元,首次超过800元。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2005年、2007年、2011年进行了密集调整,个税起征点从800元一路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

近年来,个税改革往往成为舆论焦点,尤其是个税起征点,总能引发最广泛的讨论。个税改革显然不能简化为起征点调整,但大众对个税起征点更加敏感,是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利益诉求表达日益强烈的直观表现,也对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相对发展起来的问题并不比不发展时少。个税改革变迁,以及人们对个税的强烈关注,对改革的启示在于,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

  “公平”是个税改革一以贯之的考虑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其又名个人收入调节税。顾名思义,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二次分配”。公平,是其内在要求。

这种公平建立在几个方面:一是设置免税项目;二是以“量能课税”为原则,设立递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个税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削峰填谷,也就是说,个税主要是把过高的收入降下来,再通过支付转移间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出现,个税作为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被赋予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近20年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比较密集的时期,而讨论也集中在一点上,即起征点设在哪里更能体现二次分配公平。起征点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哪些家庭开支可以免税。

经过多年公开讨论,应该说社会共识正在形成:费用扣除要更多地考虑纳税人赡养情况等家庭负担因素,以体现量能课税原则。从公平的要求出发,的确要考虑诸多因素,不仅是孩子的教育、还有赡养老人的问题,甚至还有纳税人自身养老、医疗保险等需求增加,此次个税法修正案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正体现了降低工薪阶层个税负担的考虑。

此外,一些人的财产性收入增加,比如投资房地产、住房出租的收入显著增加了,个税也将有相应考虑。2011年的时候,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曾就现行个税税制评论道:“在当前国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这种税制毫无疑问打击了劳动所得,使得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与GDP增速相比差距更大。”

起征点不是个税公平的全部,更关键的是对税制进行改革,使之尽量与当今收入分配格局相匹配。

  鼓励劳动而不是坐享其成、不劳而获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个人所得税,这样表述:“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有财经媒体统计分析,在个税收入结构中,工资、薪金所得占比,2014年为65.3%。大部分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恐怕还是工资薪金等非财产性收入。有人说,工薪阶层和一般劳动者是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这种说法也不是毫无道理。也因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直接关系到了依靠劳动而生活的工薪族。

从草案看来,确实是全面考虑了工薪阶层的生活境况。这次提出的几个附加扣除项,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一系列的生活开支,将它们从个税缴纳的范围中扣除出去,考虑到了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相信收入会相对有所增加,“小日子”应该可以更滋润一些。

草案中还提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这项改动,应该说具有前瞻性。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也就是说,这次个税法修正之前,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只要有所得,就要缴税;修正案若通过,之后,要综合达到5000元,才用缴税。从这个角度来看,是鼓励大家“多劳多得”。

鼓励人们通过劳动增加收入,凭借辛勤劳动的双手迈向富裕,而不是鼓励人们坐享其成、不劳而获,或者整天钻营着以钱快速生钱、热衷当“包租公”;鼓励成为劳动者而不是食利者,这些都是在传递并端正一种社会价值观:劳动创造美好生活、迈向富裕,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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