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6月11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孙笑天)近日,网民刘先生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留言咨询,出差时,乘坐香港航空公司航班,拿到的发票跟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一致,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航空公司提供的电子行程单和电子收据
刘先生介绍,他在东湖高新区一家企业上班。前段时间,他前往台北出差,在香港换乘飞机时,乘坐香港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回到武汉后,他前往公司财务部门报销,公司却不认可香港这家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收据,不给他报账。
刘先生说,航空公司给他开具了一张电子行程单和盖着该公司印章的电子收据。但公司财务工作人员担心税务部门不认可这种电子收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报税时,无法作为有效凭证使用。公司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以前都是委托代理公司买票,有正常发票,这次时间仓促,他自己在航空公司官网购票,没想到就遇到了麻烦。
11日,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刘先生的电子行程单和电子收据可以作为报销凭证使用。该企业应是担心电子收据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企业报税时,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都能够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