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 一国企班子成员受党内警告处分
2018-06-04 08:41: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6月3日讯 3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因公款吃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邱献奇,198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3月任武汉市青菱渔场党支部副书记兼工会主席,2015年12月被免去武汉市青菱渔场党支部副书记和工会主席职务,现为青菱渔场工作人员。

2015年1月25日,邱献奇在青菱渔场召开湖区综合治理协调会后,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家酒店就餐,消费2000元。上述费用由邱献奇先行垫付,之后以公务接待名义从单位财务账中报销。

办案人员介绍,邱献奇身为中共党员和国有企业班子成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邱献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赔公款吃喝费用。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记者王雪 通讯员丁阳 齐阳 黄鸣元)

执纪者说

“私款公报”不是领导干部的特权,杜绝“报销腐败”是每名党员的责任。报销腐败”现象目前仍然存在,且不可忽视。有的领导干部报销内容无所不包,生活几乎“零成本”;有的落马干部甚至以餐饮、烟酒的名义,把行贿“黑金”入账报销。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吃喝,虽然涉及金额看似不高,但是反映出有的干部思想防线仍然存在薄弱环节,存在“吃了喝了但是没有拿了揣兜里了就不是腐败”的重大认识误区,这些都突破了纪律的底线,应该坚决杜绝、引以为戒。财务审批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要求,规范财务审批,坚决杜绝公款挥霍浪费行为,做到把好关、管住人。(通讯员高小佳 丁阳 记者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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