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对外出售车位 房管局:不得对非小区业主销售
2018-05-28 08:41: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5月27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孙笑天)小区交了房,开放商就把车位对外进行销售。近日,有网民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上反映:汉阳区福星惠誉汉阳城小区,未征求小区业主意见,对外出售小区车位,损害小区业主利益,希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该网民介绍,一个月前,福星惠誉汉阳城小区刚刚交付,他在这里购有一套新房。约两周前,他在小区外看到,开发商在路边设置了广告牌,上面写着“有车无位来这里”字样,宣传对外发售小区地下车库。

  “此举让小区业主们很不满意。”该网民称,在小区的业主群里,业主们对此议论纷纷。目前,房子刚刚交付,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不多,开发商对外销售车位,是为了尽快卖出车位。而小区的车位配比本就不高,后期小区业主有购买、租用需求时,没有车位该怎么办?

  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此举没有顾及小区业主后期需求,严重损害了小区业主利益。而目前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开发商对外发售小区地下停车位,没有征得全体业主同意,这样的做法不合理。

  那么,开发商到底有没有权利对外出售小区车位呢?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介绍,一般情况,小区地下车位存在两种情况。一种属于人防工程,本着“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建设,但根据相关法规限定,人防车位一般只能用来租赁,不能出售。另外,开发商拥有产权的车位,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销售或租赁。

  “不管哪种情况,都应该优先满足小区业主需求。”邱华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中也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此,汉阳区房管局在留言板回复网民投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针对网民投诉,汉阳区房管局进行核实后,已联系小区开发企业,指出其在该项目地下车位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令其不得对非小区业主销售车位。开发企业回复称该广告是针对商铺业主的,区房管局已要求其对广告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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