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电咨询法律问题 这位法院副院长立马告知其办公电话
2018-05-22 21:15: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5月22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夏晶 谭在龙 通讯员李金星) 22日上午9时,江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管秋荣接听读者电话,其中一名读者在咨询法律问题后,管院长将自己办公电话告知对方,并承诺对方可随时致电她,询问案件相关问题和进展。

  22日,一名姓王的女士打进电话,原来她的亲戚出了一场车祸,现在正住在医院内,事故双方可能要打官司。而让王女士感到奇怪的是,一名律师来到医院找到他们,称可以帮他们代理这个官司,不过要收取一定费用,其中有一项费用叫做诉讼费,王女士拿不准,自己要不要请律师?法院对这一块有什么规定?

  管秋荣耐心听完对方的问题后告知,诉讼费,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法院立案时,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定具体金额。结案时,是根据法院审理确定的具体金额,来计算实际应当缴纳的金额。

  而请不请律师,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管秋荣告诉王女士,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收费多少,有一定标准,双方可协商。对当事人请不请律师、请哪个律师、如何收费,均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

  得到管秋荣院长的回复,王女士终于搞清楚这个法律关系,心里有谱了。“长江日报周二之约这个栏目,真的是帮我们普法,特别是能请到院长们,真是太棒了。”王女士表示非常感谢。

  而在接听电话时,一名读者打电话找管秋荣咨询执行的案件,管秋荣当场将自己办公电话告知对方,并承诺随时可以找她询问案件的执行情况。

  热线问答

  王先生:女儿今年36岁,准备离婚,现在正在商议财产分割。我女儿婚后没有孩子,婚后双方各买一套房产,又有一套门面房。而他们婚后买房时,均向男方父母借了钱,当时打了借条。我现在就想知道,女儿离婚,婚后的这些房子双方应该怎么分割。另外找男方父母借钱,需要共同偿还吗?

  管秋荣:对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最高法院均有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后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婚后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均应当予以分割。同时,婚内的共同债务,也必须在离婚时进行分担。如该案起诉到法院,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事先已达成协议,便可将相关协议交给法院。

  曾先生:前不久,母亲入住某家私人养老院,该养老院每月收费2050元。在签署的协议中,有“入住不满15天,退还半个月费用;满15天,本月费用不退还”的规定。但是,当母亲住到14天的时候,身体突发不适,被送至医院抢救,出院后便一直在家。由于要照顾母亲加上工作繁忙,便没有再去养老院。

  当向养老院提出退还半个月费用时,院方以“没有办理相关出院手续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钱。

  管秋荣: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约双方应该严格按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约定全面履行这个合同,如果合同有此规定,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养老院不履行合同的约定,考虑金额不大,建议双方通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向辖区法院进行起诉。

  胡阿姨:我老公兄弟八个,公公婆婆在世的时候有一套房产。后来公公婆婆都去世了,房子一直空置。2013年的时候,这套房屋拆迁,但拆迁所获全部被小叔子一个人获得。现在我想讨要房子或者钱,这个事情应该怎么办?

  管秋荣: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老人在世没有立遗嘱,那么兄弟8人都对父母这套房屋享有继承权。胡阿姨的老公如果要争取自己继承的权利,就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进行起诉。不过这属于家务事,最好是自家人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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