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黄磊、通讯员方芳)4月17日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期发布《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武汉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有望全国通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可享受公积金服务。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具有武汉市户籍且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在武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及配偶不能同时向缴存城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不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开始,武汉市开始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之前仅限于在湖北省内及长沙、合肥、南昌、成都等城市实施。此次意见稿通过后,异地贷款政策将全国通用,对于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武汉人来说,回汉购房将更加便利。
根据《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凡与武汉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同胞,由单位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时,符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信用良好等基本条件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有支付房租、购买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他符合本市规定提取情形的,均可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或转移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武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2016年,武汉已在全国率先为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在汉建立账户并缴存公积金,截至2017年12月,武汉已有320名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其中有32人通过住房公积金支持在武汉实现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