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4月17日讯(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洪山智慧城小区的黄先生遭遇一件烦心事:给新购的小汽车上牌照,车管部门却给他亮起“红灯”,原因是他17年前所购的摩托车已达报废年限而未履行报废手续。“车丢了好几年了,怎么办?”黄先生忧心。
长江日报记者17日联系上黄先生,黄先生介绍,2001年他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用于自己上下班;2006年买了小汽车后,摩托车就停放在楼下,没再使用。直到几年前的一天,他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因为觉得摩托车已经太旧,值不了几个钱,也就没报警。
今年4月初,黄先生又买了一辆汽车。上周,他到车管部门上牌照时却被告知,因为他名下的摩托车已达报废年限却一直未履行报废手续,按照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俗称“汉版道交法”)规定,他所购的新车不能办理牌照。
黄先生向车管工作人员解释,他的摩托车几年前就已丢失,无法履行报废手续。车管工作人员称,如果能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摩托车被盗证明,一样可以为他办理新车牌照。黄先生在摩托车被盗时未予报警,其户籍所在公安机关无法给他出示摩托车被盗证明。
眼看新车的临时牌照即将到期,黄先生一脸无奈:“难道我的新车只能成为摆设吗?”
市车管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汉版道交法”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车主必须及时办理注销,否则,该车主新购车辆不能登记上牌,也不能将其它车辆转卖过户。
该负责人说,上述车管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全面,其实,黄先生还有其他办法可想——武汉车管部门2年前出台了相关政策:摩托车已达报废年限,而因为该摩托车被盗或丢失,导致车主无法履行报废手续影响其新购汽车办理牌照的,可以凭报案记录或行车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摩托车被盗或遗失证明,车管部门凭此证明即可为车主办理新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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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达报废期限未予报废或招致不良影响
交管部门介绍,我市中心城区登记注册的摩托车约1万余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这些摩托车已全部达到报废标准。交管部门提醒,摩托车报废一定要经过正规程序,如私自处理,将对车主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
7成摩托车主需办理报废手续后给新车上牌
2002年4月,武汉市中心城区实施“禁摩”令,不再对新购买的摩托车上牌,对已上牌的摩托车实行自然淘汰。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正三轮都在被禁范围。
按国家标准,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最高可达13年。据此,从2015年4月16日起,我市中心城区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全部达到报废标准。
而根据2014年9月1日实施的汉版《道交法》,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含摩托车),强制报废日期处于2014年9月1日(含)以后的,不予办理其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据统计,全市现有合法的摩托车中,约有3成是强制注销日期处于2014年9月1日以前,其报废与否,将不影响车主新增机动车注册或者转移登记手续,但剩余的7成摩托车,在未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前,车主将无法办理新车上牌过户。
证件遗失、车辆被盗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不少摩托车车主遗失了车辆登记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如何办理注销手续?摩托车遗失或被盗了,该怎么实施报废?
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丢失的情况,车主可凭身份证到车辆管理所核对车主及车辆信息无误后,将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按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因自然灾害造成车辆灭失的,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摩托车被盗或遗失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报告,公安机关将开具被盗或遗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