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王功尚通讯员杨娟娟)相识百日就闪婚,男子举债送给女方家10万元彩礼;婚后两个月就闹离婚,男子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并共同承担他为蜜月旅行借的4万元债务。近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作出判决,女方退还一半彩礼5万元,不必承担旅行借债。
昨日,江岸区百步亭社区法庭办案法官透露,男方李勇(化名)从武汉某大学毕业后留汉工作,去年在网上认识女孩张英(化名)。两人是同一所大学的校友,相谈甚欢,很快相约见面,不到一个月就确立恋爱关系。
相识第100天时,李勇、张英领证结婚。为此,李勇四处举债,送给张英家10万元彩礼。
随后,小夫妻到马尔代夫度蜜月,李勇又因此借债4万元。朝夕相处中,两人因生活习惯、处世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矛盾越来越多,经常为吃什么、穿什么等小事拌嘴。
回到武汉后,小夫妻俩还是矛盾不断,互不相让。一天深夜,李勇迟迟未归,张英多次给他打电话都无法接通,又气又急。第二天凌晨,当李勇加完班后回到家中,因疲惫不愿解释,只想赶紧睡觉。张英大声质问“你是不是找情人了”,李勇火冒三丈,一巴掌扇在张英脸上,骂她“有毛病”。
张英跑回娘家,要跟李勇离婚。李勇多次上门道歉,都被拒之门外,微信、电话都被拉黑。李勇见无法挽回,同意离婚,但要求张英返还10万元彩礼,被她拒绝。
李勇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张英退还彩礼10万元,并共同承担他为蜜月旅行借的4万元债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张英退还一半彩礼5万元,且不用承担旅行借债。
办案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彩礼给付数额较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方李勇也因此负债,生活相对困难,因此判决张英退还彩礼5万元。另外,今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勇提交的借条上仅有他本人的签名,张英表示不知情,也没有共同举债的意向。而且高消费旅游支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