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记者王功尚 通讯员杨娟娟)相识百日就闪婚,男子借钱送给女方家10万元彩礼,婚后两个月却闹离婚,男子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并共同偿还他为蜜月旅行借的4万元债务。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女方退还5万元彩礼,旅行举债不被认作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必承担。
近日,江岸区百步亭社区法庭办案法官透露,男方李勇(化名)从武汉某大学毕业后留汉工作,去年,李勇在网上认识了女孩张小英(化名),聊天中,两人发现是同一所大学的校友,相谈甚欢。不久,他们相约见面,不到一个月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在相识100天时,两人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为了结婚,李勇还四处举债,凑齐了给女方家的10万元彩礼钱。
随后,这对小夫妻就直飞马尔代夫度蜜月。朝夕相处中,因生活习惯和处世方式的差异,两人渐生矛盾,经常为吃什么穿什么等小事拌嘴。
回到武汉后,夫妻俩还是摩擦不断。两人婚前彼此了解不深,性格都比较自我,发生矛盾后也互不相让。有一天,李勇加班到凌晨才回家,张小英之前给他打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张小英在家里又气又急,李勇回到家已经很疲惫,只想赶紧睡觉,懒得跟她解释。张小英大声质问李勇:“你是不是找情人了?”李勇火冒三丈,一巴掌扇在张小英脸上,骂她有毛病。
张小英跑回娘家,要跟李勇离婚。李勇事后多次上门道歉,都被拒之门外,随后还发现自己的微信、电话都被拉黑。这下,李勇也没了耐心,决定离婚。李勇要求张小英返还10万元彩礼,但张小英认为这彩礼是因为他们结婚才给的,而事实上他们的确结了婚,现在离婚也是双方自愿的,所以没有返还彩礼这一说。
李勇一看跟张小英无法沟通,就起诉到法院离婚。那么这笔彩礼到底该不该退还呢?最终,法院判决张小英退还彩礼5万元。办案法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彩礼给付数额较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方是李勇也因此负有债务,生活相对困难,因此,法院判决张小英退还彩礼5万元。
李勇还提了一个问题,双方去马尔代夫度蜜月,支出了近4万元费用,这些钱都是他借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小英应共同承担。
办案法官介绍,今年1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勇提交的借条上仅有他本人的签名,张小英表示不知情也没有共同举债的意向。
办案法官表示,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钱,债务人要有证据证实这钱是用来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比如购买柴米油盐,法院则认为这属于共同债务。而高消费旅游这样的支出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因此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