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3月19日讯(长江日报记者姚传龙 通讯员丁其刚 钟实)3月18日,43岁的货车司机李某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交管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及驾驶证记满12分的处罚。值得广大驾驶员注意的是,李某是在充分休息11个小时后驾车的,其体内酒精含量在检测时依然达34mg/100ml。
东西湖警方通报,3月18日凌晨3时,李某从安徽送货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一家物流公司仓库后,饮下白酒,随后睡觉休息。3月18日下午2时20分,一觉醒来的李某驾驶车牌尾号为455的红色重型大货车由东西湖区吴家山途经慈惠农场朝阳路驶往武汉三环线,欲驶上武麻高速前往湖北麻城拖货。
当李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朝阳路时,在此执行车辆安全检查任务的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交通大队交警发现李某身上有酒味,遂立即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李某进行吹气检测,查明李某吹气酒精度含量达34mg/100ml,超过酒驾标准20mg/100ml,属酒后驾车,民警当即将李某控制,并暂扣车辆。
东西湖区交通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酒精的代谢不仅与所饮用酒的种类、量、酒精度有关,还存在很大的个体差异。酒驾的查处并不是根据司机喝酒的时间来判定,只要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离喝酒的时间过去多久,再开车仍属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