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2月3日讯(武汉晚报记者陈玲 通讯员郑智)年前被迫辞职,还能不能拿到原公司的年终奖?昨天,在汉口一家私人公司打工5个月的张女士,满怀委屈地到武汉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咨询,希望有办法讨要自己的年终奖。
2017年9月,张女士被汉口一家公司招聘为销售员。当时老板口头承诺,她的工资是每月8000元加提成。
张女士工作非常努力,加上人也比较聪明,业绩远远超过其他员工,每个月除了基本工资外,光提成就有6000多元。
前几天,老板找到张女士,表示因为和其他员工的收入差距太大,要对她的工资发放方式重新进行调整。“基本工资3000元,提成另算,过年后从3月份开始执行!”原先答应好的8000元基本工资,一下少了5000元,张女士不乐意了。
但老板态度更强硬。“你同意就继续干,不接受就可以马上走人了!”一气之下,张女士提出了辞职。
“我在这里工作了5个月,照理说,应该有5个月的年终奖,现在跟老板闹翻了,我还能找他讨要吗?”张女士很不甘心这样吃亏。
接受咨询的市妇联维权咨询服务中心曹红玲律师说,国家目前的法律中没有对年终奖进行规定,通常都是各个公司自己制定相关标准,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发放方式和发放比例。“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参考公司的规章制度文件,或公布了的相关规定。”
曹律师提醒,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老板任意变更工资金额更是侵害劳动者的权益。而张女士没有签合同,也对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