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接受处罚 通讯员丁其刚 摄
长江网2月2日讯(记者姚传龙 通讯员丁其刚 丁珮) 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公安交管部门督促整改依然不落实,且连续酿出两起重大交通事故。2月2日,武汉东西湖区交管部门对辖区一家未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主体责任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物流企业依法处以2万元罚款,这是今年春运期间,武汉公安交管部门开出的首张罚单。
去年11月中旬,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交通大队车管中队民警对辖区内的湖北锦海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制度及责任不落实,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交管部门当即开出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可是,湖北锦海物流有限公司没有足够重视,车牌尾号为Q75、RC8的厢式货车于去年11月28日、12月4日先后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2月2日,东西湖区分局交通大队对“未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主体责任”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湖北锦海物流有限公司处以大额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罚款依法上交国库。
“交通安全丝毫马虎不得,我们单位是拿钱买教训,希望其他企业能够从中汲取深刻教训。”2月2日,接受处罚的湖北锦海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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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宗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