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 武汉8岁男孩请求法院改判和父亲生活获准
2018-01-24 18:13: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月24日讯(长江日报记者黄征)父母几年前离婚后,一名男孩和妹妹分别和母亲、父亲生活,如今已满8周岁的男孩想跟妹妹和父亲一起生活,父亲起诉后,法院根据男孩的意愿进行了判决。24日从江汉区人民法院获悉,根据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有关条款,该法院日前审理的这起民事案件。

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陈曲介绍,几年前,郑鸣和妻子林玫协议离婚,长子郑宇和次女郑嫣分别和林玫、郑鸣生活,不久后夫妻俩分别再婚并育有子女。林玫因长期忙于生意,无暇照顾孩子,郑宇被送到一所寄宿学校读书,时间久了,他非常想念妹妹,并告诉父亲,自己希望跟他们住在一起,和妹妹在同一所学校上学。

前不久,郑鸣向该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儿子郑宇变更为由他抚养,前妻林玫支付抚养费。但林玫提出,双方离婚时已协议约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她也有抚养能力,前夫不适合抚养儿子。

“孩子到底想跟谁一起生活,父母说了不算数,我们还要尊重他的意愿。”陈曲说。开庭之前,郑宇出具声明表示愿意同父亲一起生活,也到庭当庭表达了想和父亲、妹妹共同生活的意愿。最终,法院判决郑宇改由父亲抚养,母亲每月可探视四次。

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小红解释,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将过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10周岁调整为8周岁,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孩子比过去更成熟,8岁孩子对生活、学习环境的认知能力更强,也应该有更多的自主权。《民法总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低年龄的调整,更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郑小红说。(备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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