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老碼頭”与武汉“老码头”再次对簿公堂
2018-01-24 08:41: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月24日讯(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韩伟 成艳秦)同样是经营火锅生意,一个在成都叫“老碼頭”,另一个在武汉叫“鑫老码头”,这究竟算不算商标侵权?23日,在江汉区人民法院,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公司将武汉市江汉区万达鑫老码头火锅店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武汉火锅店侵权停止使用“鑫老码头”商标并赔偿损失。此案庭审全程在长江日报APP同步直播。

2016年8月,成都“老碼頭”曾起诉武汉江岸区老码头餐馆商标侵权。经审理,法院认为武汉江岸区老码头餐馆使用“老码头”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事实侵犯原告“老碼頭”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据了解,江岸区老码头餐馆和江汉区万达鑫老码头火锅店为同一老板在经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3日,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庭审中,原告介绍,公司注册并使用“老碼頭”商标,享有该品牌的全国许可经营权利。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老码头”及与“老码头”名称接近的“鑫老码头”作为其店铺招牌名称招揽顾客。这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读音、含义上均相同。虽然一个采用繁体字书写、一个采用简体字书写,但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区分,二者能够直接产生相似感,也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同时,被告在大众点评网、百度糯米网上大肆进行宣传并销售,混淆消费者视听,其行为已对原告造成不良影响,故诉至江汉区人民法院。

被告则认为,自己于2014年9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鑫老码头”商标注册,目前该商标正处于复审阶段。不管从设计上还是从使用目的上,被告都是想打造出自主餐饮品牌,没有主观侵权的恶意。“老碼頭”和“鑫老码头”经营范围分别在西部和中部,地理位置相距甚远。餐饮行业地域局限性强,对消费者不会产生较大混淆,对原告的影响十分有限。被告现已停止营业,没有使用“鑫老码头”商标字样的标牌,且被告所诉金额无法律依据。

庭审中,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主要有4个:第一,原告对“老碼頭”是否有商标专用权;第二,被告是否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第三,两个商标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第四,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证据质证、法庭辩论、询问等多个环节,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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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4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4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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