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1月24日讯(武汉晚报 记者夏晶 通讯员成艳秦 实习生惠雪寻)一个商标为老码头,一个商标为鑫老码头,是否涉嫌商标侵权?昨天上午,成都市老码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万达鑫老码头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方成都“老码头”店认为,作为成都排行前三的火锅企业,他们在全国范围内有众多分店,享有较高知名度,武汉的“鑫老码头”火锅店的商标注册在后,有明显的侵权行为。原告方成都老码头餐饮公司诉讼代表认为,武汉“鑫老码头”火锅店就是典型的傍名牌。
而被告方武汉“鑫老码头”火锅的辩护代理律师则表示他们并未侵权,原告说是四川著名商标,但被告发现原告于2016年12月在汉开第一家店,晚于被告成立。
在双方的举证中,记者看到,在成都“老码头”的商标上,码头两字是繁体字,而被告“鑫老码头”商标全部是简体字。为了公平起见,本次庭审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进行了旁听。
庭审结束后,江汉区人民法院法官喻瑛介绍,以前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只公布审判结果,有人对审判过程有质疑,现在全过程都展现出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开。她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的争议就在于是否相同、近似、导致混淆。
“公众识别程度、地理位置、宣传投入都是判断混淆的标准。”喻瑛透露,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