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1月21日讯 王元文,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2月起任武汉市汉阳区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4年12月1日,武汉一家企业向汉阳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提出申请,对一拆迁还建房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直至2016年2月23日该税务所才正式受理该申请。在此期间,汉阳区地税局副局长王元文对该税务所干部作风拖沓、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没有明确指出和督导。同时,在此后的业务办理过程中,王元文对相关慢作为、不作为的行为监管不力,对分管工作推进不力,导致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严重超期。
办案人员介绍,王元文身为中共党员,在担任汉阳区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对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税收清算诉求,没有督促下属部门按照政策和法规及时解决,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和党群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违反群众纪律。王元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有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处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执纪者说
王元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党的群众纪律。但在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涉税事项中,王元文作为分管副局长,对纳税人依法合理的诉求,没有及时开展税收政策引导;对上级部门已经明确了税收政策以及先后对其约谈和当面督促的情况下,仍没有加强对分管部门和具体承办单位落实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履职不力,理当受到处理。此案也告诫我们,必须严格落实问责机制,对服务群众不到位、落实工作不积极的领导干部予以坚决问责、严肃追责,才能为狠刹“新衙门作风”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