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在湖北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做这些事会被重罚
2018-01-18 16:55: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月18日讯(长江日报记者胡雪璇 通讯员朱博)1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规划建设宾馆、酒店、疗养院等设施,以及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

条例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规划下列项目、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风力发电、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大型文化、体育和游乐设施;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项目、设施或者建(构)筑物。

确需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安排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工程项目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形成专题论证报告,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条例列举了9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设施,乱扔垃圾等。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展销或者进行实景演艺、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展销或者进行实景演艺、影视拍摄等活动,对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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