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1月16日讯(长江日报记者汪洋)近日,市民王女士发现,买了半年的一套二手房,原业主欠下2000多元物业费,物业向她追缴,这让她觉得很冤,又不知怎么办。
王女士说,她去年6月买了惠民苑二期一套二手房,收房后暂未入住,直到上个月底前往物业准备缴纳2018年全年物业费,工作人员告知,原业主自2016年起便没再缴物业费了,共计欠费2000多元。“物业说,如果不将此前所欠费用缴清,就拒收2018年物业费。”
王女士想起,当初交房时,与原业主办完过户手续,本来还应前往小区物业公司办理物业变更手续,但原业主当时拍着胸脯告诉她,已经结清了所有费用,王女士便将剩余所押的1万元尾款全部支付给了原业主,“我自己是有一定责任,可物业费毕竟不是我欠的啊。”
16日下午,汉阳区房管局物业科相关负责人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收到王女士留言反映后,走访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二手房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由卖方缴纳相关费用,所以应该由原业主承担所欠物业费,“物业应找卖方追款。买方王女士可配合物业做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