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不说实话不算自首 检察官探求细节发现案情疑点
2018-01-04 08:41: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讯(长江日报记者黄琪通讯员刘珂)一男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跳楼身亡,只因主动投案,一审判定其有自首情节,仅判有期徒刑5年。检察官发现案情疑点,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情节不成立,最终抗诉成功。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判刑5年

2016年8月8日,青山区某小区内一男子坠楼身亡,警方接警后到现场调查,初步认定该小区25栋2单元男子叶某有重大嫌疑。当晚,叶某到青山区公安分局投案,称死者田某是他的朋友,最近因为家庭琐事苦闷,主动住到他家散心,后来自己想不开跳楼轻生。

经鉴定,田某系因高空坠落致胸腹脏器破裂死亡。叶某还供述,他曾将一块银元质押给田某换取600元钱,后来想将银元取回却遭田某调包,但他坚称田某是自愿住到他家的,他并未因银元的事情逼迫田某。

2017年4月,青山区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将叶某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叶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采纳了“叶某没有殴打田某”的辩护意见,于同年6月以非法拘禁罪从轻对其判处5年有期徒刑。

检察官实地调查发现案情疑点

收到判决的一周内,青山区检察院即提出抗诉。该院认为,叶某虽系主动投案,并对非法拘禁的判决表示“认罪”,但他对拘禁田某的核心犯罪事实情节一直没有主动如实供述,一审判决不应认定其自首。

青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红泽表示,根据田某女友的证言,叶某曾用撬杠强行进入田某家将其带走的,并非田某主动去叶某家,田某死前两天,其女友在叶某家见到过田某,田某身上有淤青,并称是被叶某打的。张红泽检察官赴田某家实地调查,门上确实有被撬的痕迹,死者照片也有被殴打的伤痕。对于伤痕,叶某辩称是两人“练跆拳道”造成的,但田某儿子证实其父亲有肩周炎,胳膊抬不起来,根本不可能练什么跆拳道。根据这些关键证据,张红泽认为叶某从投案到一审全程都未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不能算自首,一审量刑过轻。

二审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二审期间,武汉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林江发现,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中显示叶某“投案自首”,这与叶某的真实供述情况完全不相符。林江与张红泽就此问题进行了沟通,张红泽前往公安机关,对叶某的到案经过及供述情况重新核实,公安机关重新出具了一份更为详尽的证明材料,证实叶某到案后仅承认强行进入田某房间,并未承认非法拘禁田某。

二审开庭时,叶某仍对非法拘禁田某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反复强调田某是自愿到其家中居住。叶某的态度进一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的错误。

2017年9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方抗诉意见,认定叶某不具有自首情节,将一审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10年。

链接>>>

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不算自首

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表述是“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条件,则自首不成立。

  • 为你推荐
  • 公益播报
  • 公益汇
  • 进社区

热点推荐

即时新闻

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