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12月17日讯(长江日报记者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李娜)17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企业工会主席因违规报销车辆费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刘大勇,198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6月至今任武汉帆布厂工会主席。
武汉帆布厂因企业工作需要,刘大勇的私家车被用于企业公务,由该厂负担车辆的使用费,班子成员均表示同意。 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由刘大勇经手,在该厂财务账上报销车辆使用费人57547.55元。
办案人员介绍,刘大勇身为共产党员、武汉帆布厂工会主席,对违规报销车辆费用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刘大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当前,公务用车领域的违纪违规问题在一些基层党组织仍时有发生,这些做法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背道而驰,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改革后公车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细化本地本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公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遵守公车改革和公车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私自驾驶公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持续加大对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的监督力度,对不收手不制止、顶风违纪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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