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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12月5日讯 日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醉驾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今年11月1日凌晨,张某酒后开车回家,途中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人力三轮车,致三轮车主擦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经血样检验,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瑞安市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肇事后及时将三轮车主送往医院治疗,并主动赔偿三轮车主经济损失80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今年5月下发的相关文件,以及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相关精神,于11月27日在张某自愿完成30小时社会服务后,瑞安市检察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醉驾以完成社会服务的方式落实帮教举措,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焦点一】张某醉驾是否意味着“无罪释放”?
据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介绍,张某在11月1日肇事当天,就被警方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措施,直到11月10日才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也认为,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之所以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是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且较好地完成了30小时的社会服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表示,考虑到经济性等原因,并非所有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刑罚处罚。法律中规定了多款免于处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两种不起诉条款: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法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适用酌定不起诉。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未超出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这种处罚不仅有利于减少司法成本,对当事人也是负责的表现。
【焦点二】张某完成的社会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据了解,在张某一案中,瑞安市检察院将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引入到帮教工作中,确定由社会组织“爱心顺风车”监督执行。在张某参加公益服务前,协会对其进行为期两天的交通劝导知识培训,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的同时规范其劝导行为。张某每天一大早都要准时来到指定的路口站岗,完成当天服务由交警签字确认。按照要求,张某需完成积分奖惩表中规定的所有社会服务内容,且累计总得分超过80分才算合格。如果出现劝导不积极、玩手机、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等现象,累计三次以上就会被取消资格。在整个服务期间,张某若出现重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会被“一票否决”。
在累计3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里,张某积极参加劝导,从未迟到、早退,热心做好事,帮助老人过马路,帮助年轻妈妈抬婴儿推车,主动将路边随意停放的共享单车摆放整齐。同时,张某还让妻子共同参与交通劝导,组织亲友观看交通宣传视频。
“这3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是我这辈子都不会忘记的经历。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交通违法可能会带来无可估量的可怕后果,对我之前的违法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悔。今后,我不仅要守法,做个文明的交通参与者,更要承担起责任去劝导更多人拒绝酒驾、醉驾。”张某说。
【焦点三】醉驾不起诉会不会给司法机关留下“人情案”“金钱案”的空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事检察部检察官庞涛表示,在本案中,张某首先是被确认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他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这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在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体现对其醉驾行为的惩戒,通过让张某从事社会服务的方式,也是合理的。而且社会服务的表现只是检方最后决定是否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之一,而非唯一因素。
应维新表示,对张某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最高法制定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以及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这些规定对醉酒驾驶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具有一定规范意义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未超过法律与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从瑞安市的实际情况来看,从2014年以来,瑞安市检察院每年办理相关案件超过600件,检察机关始终对醉驾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针对那些可诉可不诉的案件,检察院也会从中选择少数典型案例,通过帮教、社区矫正的方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交通意识。
【焦点四】醉驾不起诉是否会导致醉驾重新泛滥?
庞涛认为,张某的个案并不具备普遍参考意义。个人的体质、情况不同,即使张某以后喝同一种酒、喝同样的分量,也会导致酒精含量不同,一旦超过140mg/100ml且有从重情节的,检察机关一律提起公诉。而且,如果造成事故、出现从重处罚情节,也要被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谢川豫表示,我国法律从来没有明确规定,醉驾就一定要起诉要判刑。从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一开始对醉驾打击、惩处力度很大,目的就是为了遏制醉驾的快速增长趋势。经过多年的打击和治理,醉驾犯罪已经减少,对于醉驾的治理方式也应当从重打击向重治理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