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11月30日讯(长江日报 记者廖桥)企业转租社会房源的租赁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11月30日获悉,武汉市拟出台新规对租赁企业的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更具体要求,按照床位等变相出租等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30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我市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公示截止日为12月4日。
记者注意到,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对长期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其中,对出租房屋装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企业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原规划设计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其中,符合条件的客厅也可以用于租赁。意见稿指出,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需要注意的是,客厅单独出租使用的,客厅(分隔后)和与之相连的餐厅等均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室内及套内的入口、过道应满足本市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不得加建厨房、卫生间,确保房屋防水功能以及节能设施完好。
其他违规行为也被明令禁止。今后,租赁企业不得将房屋以旅店形式对外经营。对发现以出租为名,实为经营旅店住宿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