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一名副调研员贪污单位公款收受他人财物被判刑
2017-11-19 19:31: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11月19日讯(长江日报记者 王雪 通讯员陶涛 齐阳 孙伟)19日从武汉市纪委获悉,一名副调研员因贪污、受贿被“双开”,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祝振兴,197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任江夏区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兼财务科科长,2011年8月至案发任副调研员。

2008年底至2013年底,祝振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本单位公款12269元。同时,在分管项目工程工作中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8.1万元。

办案人员介绍,祝振兴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本单位公款,构成贪污错误;在分管项目工程工作中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构成受贿错误。祝振兴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祝振兴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执纪者说

祝振兴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置纪律和法律于不顾,最终受到严惩。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严于律己、坚守底线,谨记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决不能在宗旨意识上打开缺口、动摇滑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不断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真正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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