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低收入者或可免费看电视
2017-10-10 16:55:00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王馨 通讯员王丹)广播电视是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主要载体。9月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就加强和规范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旨在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科学发展。

截至2016年底,我省拥有广播电台6座、电视台6座、广播电视台77座,共开办公共广播节目88套,公共电视节目112套,付费电视节目1套,全省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9.33%和99.15%。但是,当前社会以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新媒体新业态新方式不断涌现,给广播电视发展带来了新挑战,需要在广播电视的监督管理和深度融合上创新,进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管理,从而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广播电视的文化需求,制定《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迫在眉睫。

作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项目,《条例》草案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上明确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传播正确的价值导向,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突出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广播电视广告应当合法、真实、公平、诚信,禁止制作、播放虚假、违法广告;播放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擅自在节目中插播广告,不得超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广告播出时间比例。

在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相关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广播电视传输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和资费标准等,并与用户签订协议。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还应该继续完善,尤其是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上,需要增加相应条款,广播电视节目要体现正能量,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将保障中央一台等重要电视节目免费信号写入条款中,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的声音第一时间传达到基层群众中去。

有的委员表示,《条例》草案对广播电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作出相关规定很好,是否可以作为专章来表述,毕竟广电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是大势所趋,同时也要对通过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规范,构建互动、智能、安全的广播电视节目传播覆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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