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1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武汉中心城区调到1750元
2017-09-29 17:47:00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长江网9月29日讯(长江日报记者章鸽 通讯员 许兰波)29日,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湖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武汉中心城区最低工资上调到1750元,4个远城区上调到1500元。

湖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我省拟将现行的1550元、1320元、1225元、1100元依次调整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4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6元、15元、14元、12.5元拟调整为18元、16元、14.5元、13元。

第一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

第二档的适用区域为武汉市其余4个新城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5个主城区。

第三档的适用区域为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宝东区、掇刀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第四档的适用区域为神农架林区和其他县(市)。

这是1995年湖北省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我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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