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9月29日讯(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何伟)男子连续捅刺受害人20多刀,一审法院按故意伤害罪判刑2年10个月。武昌区检察院认为应按故意杀人罪量刑,提出抗诉。29日从武昌检察院获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男子有期徒刑8年。
男子冷某某因与前妻李某某有感情纠葛,离婚后多次对李某某进行恐吓、纠缠。2016年8月25日,冷某某至李某某租住处,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李某某颈部、手臂刺伤。
同年9月7日21时许,冷某某在武昌区中北路某中心等候李某某下班,李某某为躲避其纠缠,乘出租车离去时,冷某某跟随上车。车行至武昌区洪山广场,冷某某与李某某在车内发生争斗,后强行将李某某按住,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李某某颈后部、背部连刺20余刀,后下车离开。
李某某被刺伤,造成右侧血气胸、颈胸背部软组织挫裂创,累计长度大于15厘米。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8日,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该案经武昌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案移送武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调查,冷某某在与被害人李某某离婚后,多次要求复合无果,因爱生恨,两次三番地用言语及行为对李某某的生命进行恐吓、威胁。案发当日,冷某某持水果刀向李某某背部连刺20余刀后逃走,后又返回,对已经倒在血泊中的李某某颈部连刺数刀后逃离。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是一起恶性故意杀人(未遂)案件。经武昌区检察官会议讨论,该院改变故意伤害罪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起公诉,并向法院申请被害人李某某出庭作证。
武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认定,冷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武昌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导致量刑畸轻。围绕“冷某某是否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这一焦点问题,武昌检察院再次梳理全案证据,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冷某某在被害人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连续捅刺李某某颈、胸、背部包括要害部位共计20余刀,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遂提起抗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武昌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判决冷某某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