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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网9月29日讯(长江日报记者章鸽 通讯员陈维 高扬)28日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和配套中小学(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积极性,湖北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规范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率先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评正高职称了。
根据《通知》,高中、初中教师岗位中调整增设正高级岗位,在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中调整增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调整后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岗位共分为4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四级、五级、六级和七级。按照国家对中小学(幼儿园)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以评定正高、副高级职称,此次增设高级岗位等级,适应职称制度改革要求。
为适应教育行业的发展,《通知》调整了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调高了各学段高级和中级岗位的结构比例,进一步拓展了教师成长的空间。据悉,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标准于2009年制定,与当前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已不相适应。
《通知》还对教师岗位聘用、晋升,破格条件的制定,与职称评审的衔接,跨校竞聘,考核管理等提出了规范要求。其中,岗位等级晋升一般应逐级晋升,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经批准可破格越级晋升;鼓励优质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参加跨校评聘。
《通知》规定,农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县级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组织开展跨校(园)竞聘上岗,实现教师资源均衡配置。